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周市监处罚〔2025〕38号
名称:合肥市瑶海区解小雨果蔬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DHUQJU7W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生姜、香芹、青椒、螺丝椒、韭菜、香蕉、小台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另当事人采购涉案龙眼时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3.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