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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瑶海区王吕存肉类批发部经营抽检不合格的“牛肉”案

    发布时间: 2025-10-27 11:02  信息来源: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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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瑶海区王吕存肉类批发部经营抽检不合格的“牛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兴行处字 〔2025〕18号

    当事人:合肥市瑶海区王吕存肉类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2NH2XA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牛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120】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

    2.罚款1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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