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区俊之辉水果商行销售抽检不合格龙眼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稽处字〔2025〕108号
当事人:合肥瑶海区俊之辉水果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Q3HYW5D
主要违法事实: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当事人未保存相关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25元;
3、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