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明市监行罚〔2025〕26号
当事人:合肥人义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DJGF6G5N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殡仪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之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88】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