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永红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车行处字〔2025〕30号
当事人:阮永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GGEP8H
经营场所:合肥瑶海区站前路白马三期3-***号
经营者: 阮*红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4010419********24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超过使用期限产品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3000元;
3.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期限的化妆品:5盒雅邦摩登戒指口红,11盒雅邦流光溢彩丝滑唇膏,2盒雅邦红樱桃气垫CC棒,10盒雅邦高光速妆卧蚕眼影笔,8盒雅邦水美人诱吻唇膏,3盒雅邦红唇诱吻唇膏,8盒诗黛尔水光不沾杯口红,2盒诗黛尔小红椒雾面丝柔不脱妆口红,3盒雅琪诺明眸睫毛滋养液,2盒芭宝丽爱上唇真锁色口红。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依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交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