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合瑶兴市监罚告〔2025〕62号
合肥安能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你司于2024年8月16日注册“电动车托运丨运车车摩托车托运”小程序(AppID:wxc250d688a942d6b2),2025年1月15日“电动车托运丨运车车摩托车托运”改名“安能物流 电动车托运摩托车托运”,2025年3月5日“安能物流 电动车托运摩托车托运”变更为“(无名称)”,2025年3月6日“(无名称)”变更为“安能大件 电动车托运摩托车托运”;2024年12月2日在微信平台注册“安能物流托运”小程序(AppID: wx1968f5a48655c7e9),2024年12月8日“安能物流托运”变更为“摩托车邮寄物流 运车车”,2024年12月19日“摩托车邮寄物流 运车车”变更为“安能大件物流”;2024年12月27日注册“安能大件物流”公众号(微信号 gh_fbf0e400fc9a)。
在“安能大件物流”公众号界面(微信号 gh_fbf0e400fc9a),用户通过点击“大件物流”、“行李托运”等窗口,该公众号将用户引导至“安能大件 电动车托运摩托车托运”小程序(AppID:wxc250d688a942d6b2)页面,用户可以使用该小程序进行在线下单,通过输入寄件人、收件人、寄件时间等用户信息后,显示对应运费金额,用户通过在线支付,即可享受对应物流服务。
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组合商标 (国际分类:35、注册号:47074364、专用权期限:2022年08月07日至 2032年08月06日、核定服务项目:广告;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 进出口代理;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人事管理咨询; 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 会计; 自动售货机出租; 销售展示架出租),而你司未取得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书,在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平台开发公众号“安能大件物流”及小程序“安能大件 电动车托运摩托车托运”、“安能大件物流”后,使用该微信小程序为消费者提供物流服务。
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五章综合判定,你司微信公众号使用的图标
与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
近似,且使用
组合商标中的“安能”作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的名称。足以造成消费者将其与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混淆,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你司侵权事实成立。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瑶海区税务局《回函》及《申报明细表》(2024年10月1日-2025年6月30日你司应税收入、纳税额均为0元)、你司受委托人邢加东“无实际订单、无银行流水”的陈述、至今未收到深圳市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十五条“ 根据上述规定均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对于仅能查证部分违法经营额的,按照已查证的违法经营额处理。”综合判定,对你司按照无违法经营额处理。
你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你司刑事责任的条件。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26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未发现其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拟对你司罚款10000元。
你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情形,拟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26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责令你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拟处罚人民币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 此权利。
联系人:储涛、王伟 联系电话: 0551-64534201 联系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大兴新居C区大兴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