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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 2026-05-22 15:12  信息来源: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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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

    合瑶市监城撤字〔2026〕3号

    合肥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日,本局接到方少海(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34212********0703)反映其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2026年2月3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7月23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等申请材料。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2016年7月26日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你单位的设立登记事项中,方少海认缴出资120万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孙军刚认缴出资80万元并担任股东与监事职务。

    根据方少海提供的材料、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方少海制作的《询问笔录》、调取的你单位注册登记档案、方少海提供的阜南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等材料,显示方少海自2007年4月23日起办理并持有过2张身份证,分别为:

    第①张身份证:有效期应为2007.04.23-2027.04.23,方少海称因第①张身份证于2014年8月在河南旅游时不慎丢失,故其于2014年8月15日补领了第②张身份证;

    第②张身份证:有效期为2014.8.15-2034.8.15,为方少海仍在使用的身份证;

    方少海目前持有、在用的身份证1张,有效期为2014.8.15-2034.8.15。经查阅你单位于2016年7月26日设立公司的注册登记档案,其中留存的方少海身份证有效期为2007.04.23-2027.04.23,系其于2014年8月丢失的第①张身份证,非方少海当时在用的身份证。

    方少海表示其对你单位的注册登记毫不知情,不认识你单位登记档案中的其他人员,从未参与过你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利润分配,从未签署或委托他人代为签署你单位的注册登记文书和材料,其不认可你单位的注册登记。

    本局依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你单位涉嫌冒用登记情况公示45天,期满未收到任何反馈。

    综上,本局认为你单位在提交注册登记材料时冒用方少海丢失的身份证,故你单位于2016年7月26日设立登记申请的材料属于虚假材料。你单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注册的违法事实。

    2026年4月13日,因你公司处于无法联系状态,本局通过网站公告方式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告知书》(合瑶市监城撤告〔2026〕第3号),依法告知你公司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撤销登记事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完成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合肥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7月26日设立登记中方少海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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