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应急电源或者断电应急平层装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基准: (一)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基准: (一)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的,且拒不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基准: (一)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四、《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移交电梯资料和物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基准: (一)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移交的电梯资料和物品符合要求,处1万元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移交的电梯资料和物品不符合要求,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未改正的,且拒不移交电梯资料和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技术评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基准: (一)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基准: (一)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备案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备案的信息不真实完整,不符合要求,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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