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卫健委2022年12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将部分新冠肺炎治疗用药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将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36种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相关用药临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2023年3月31日止。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到2025年底前,安徽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住院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该新政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合肥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延长了,截至时间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
合肥市2022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960元,其中:
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10元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
截至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
缴费参保成功后,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住院等方面医保待遇。
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不再对入境人员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对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
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由海关进行抗原检测。
结果为阳性者,若属于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或轻型病例,可采取居家、居所隔离或自我照护,其他情况提倡尽快前往医疗机构诊治。
结果为阴性者,由海关依惯例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常规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