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
第一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 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临时救助。
第二条 申请受理
( 一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 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 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 (居) 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 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 料,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 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 可先行受理。
( 二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 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 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 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 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 二 ) 临时救助申请书 ( 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 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 三 )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四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 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 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 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 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第四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 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自受理申请起2个 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 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 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 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 (居) 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 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 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 ) ,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 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 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 时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 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 。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 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二、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标准原则不低于低保月保障标准(863元)2倍,因时间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支出型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低保标准的2-10倍,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3.因学救助原则上控制在低保标准的2-6倍。
临时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只救助一次。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2:30-5:30
四、办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