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光路街道公共服务清单 |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 备注 |
| 1 | 计划生育奖扶特扶金审核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
计生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2 | 人民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司法所 | 服务电话:64690032监督电话:64697007 | |
| 3 | 法律援助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
司法所 | 服务电话:64690032监督电话:64697007 | |
| 4 | 烟花爆竹许可证办理审核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安监办 | 服务电话:64692887监督电话:64697007 | |
| 5 | 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审核 | 合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试行)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核发管理制度。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请领取残疾人证。 九、核发残疾人证坚持本人申请、集中评定、逐级核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原则,实行微机化管理。 1.申请受理: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受理户口在本辖区内的申请人办证申请。首次申办或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需持村(社)居委出具的介绍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彩色近期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应当现场受理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法定监护人代领的须持由居住地村社(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制审批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区)残联。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9监督电话:64697007 | |
| 6 | 残疾人公交免费乘车卡办理审核 | 《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三十条 残疾人搭乘各类交通工具,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搭乘,代步专用辅助器具免费携带。盲人、二级以上聋哑人、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的残疾人及六十周岁以上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公共交通IC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9监督电话:64697007 | |
| 7 | 正三轮车主个人社保补贴申报审核 | 《合肥市关于做好被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的下肢残疾人正三轮车车主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基本养老保险(二)参保缴费申报程序 各区残联负责组织所属区内符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条件的下肢残疾人车主,分类汇总填报《下肢残疾人车主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申报花名册》并收集个人《合肥市依法取缔正三轮车营运下肢残疾人车主优惠证》、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其中原已参加过养老保险的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提供一张彩色1寸照片(浅蓝色背景)等,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核定应补缴费数额,由区残联负责筹集费用一次性足额缴入合肥市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9监督电话:64697007 | |
| 8 | 正三轮车主用人单位社保、岗位补贴申报审核 | 《合肥市关于做好被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的下肢残疾人正三轮车车主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二就业援助 1、岗位补贴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应在吸纳下肢残疾人车主就业的次月,按月向市残联提出经费补助申请。用人单位首次提出申请补贴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下肢残疾人车主花名册、《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合肥市依法取缔正三轮车营运下肢残疾人车主优惠证》、《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用人单位再次申请补贴时,只需提供《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合肥市依法取缔正三轮车营运下肢残疾人车主优惠证》、工资支付凭证、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齐备,市残联负责审核后转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岗位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2、社保补贴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吸纳下肢残疾人车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应在每季度后首月的1-10日向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按季度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首次申报补贴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营业执照副本、《合肥市依法取缔正三轮车营运下肢残疾人车主优惠证》、《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在银行凯立德额基本账户。用人单位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合肥市依法取缔正三轮车营运下肢残疾人车主优惠证》、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齐备,市残联负责审核后转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岗位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9监督电话:64697007 | |
| 9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维修费和燃油补贴申报 |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一、补贴对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五、工作程序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相关证件和购车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及机动轮椅车情况进行登记、汇总……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9监督电话:64697007 | |
| 10 |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申报审核 | 合肥市残联关于《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实施方案》 三、救助程序 1、资料审核。申请人持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贫困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申报登记。 2、筛查鉴定。经乡镇残联审核确认为经济贫困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接受项目手术定点医院的医学筛查。 3、审批确认。经医院鉴定符合手术指针的人员,由县(区)残联和定点医院共同确认为手术对象,到医院接受手术。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9监督电话:64697007 | |
| 11 |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报审核 | 《关于印发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9监督电话:64697007 | |
| 12 |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报审核 | 《关于印发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精神残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 (二)拥有我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精神类残疾人证(含具有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类); (三)持有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9监督电话:64697007 | |
| 13 | 义务兵优待金申报发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14 | 下岗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职业推介、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 合劳社秘〔2002〕16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第五条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工作站)有关失业人员管 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的登记、发证,建立失业人员管理台帐; (二)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每月失业保险金的签领、上报和发放工作; (三)负责本街道有培训要求和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四)指导本街道社居委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凭失业人员登记证到市劳动就 业培训中心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定点职业培训单位,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 发给结业证书。、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工作站负责组织有职业技能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报名登 记工作,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组织培训(也可市、区联合 培训)。第二十七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采取各种形式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帮助特困失业群体就业等服务。 |
社保所 | 服务电话:64697011监督电话:64697007 | |
| 15 | 失业人员失业金存折发放 | 合劳社秘〔2002〕16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条 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工作站)有关失业人员管 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二)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每月失业保险金的签领、上报和发放工作;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被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除区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外,本人应在每月的1-5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到街道工作站办理签 领手续。失业人员当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签领手续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领。 | 社保所 | 服务电话:64697011监督电话:64697007 | |
| 16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 |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一)本市居住的认证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并在本市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以及已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接到《合肥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以下简称《认证表》、一式两份)后,由本人持身份证、离退休证或养老金存折和填写好的《认证表》,到居住地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务所,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经审核认定后,由居住地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务所,在《认证表》上加盖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认证表》一份由认证机构存档备查,一份由离退休人员交(寄)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汇总报送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 | 社保所 | 服务电话:64697011监督电话:64697007 | |
| 17 |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及遗属抚恤金申报审核 | 合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 社保所 | 服务电话:64697011监督电话:64697007 | |
| 18 | 出租房屋租赁备案 |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并受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瑶政办【2013】42号,私房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条(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备案工作。 |
建设办 | 服务电话:64697008监督电话:64697007 | |
| 19 | 信访接待及信访、热线回复 | 《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信访人未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集体上访的,其所在地区或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劝返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来访人员中的精神病,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员接回。、 |
信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7监督电话:64697007 | |
| 20 |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发放 | 《合肥市<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程序>》四、申报材料:合肥市户口及常年居住我市的老年人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外地户口须同时持暂住证或居住地社居委证明)原件,携带1张一寸免冠照片。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21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计生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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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对离开户籍地的育龄妇女婚育情况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计生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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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婚育证明,实行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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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十类行为的批评教育 |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条 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施行下列行为:(一)歧视; (二)迫害、虐待; (三)遣弃、溺婴;(四)订婚、换亲、早婚或任其与他人同居;(五)迫使辍学务工、务农、经商或外出卖艺、乞讨; (六)教唆、纵容、包庇违法和犯罪;(七)强迫信仰宗教;(八)强迫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九)侵占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十)其他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24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25 |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十条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26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 应急办 | 服务电话:64697530监督电话:64697007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 |||||
| 27 |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
应急办 | 服务电话:64697530监督电话:64697007 | |
| 28 | 组织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29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行为的批评教育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30 | 承担就业服务基础工作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 | 社保所 | 服务电话:64697011监督电话:64697007 | |
| 31 | 采集、核实和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计生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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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登记、查验、通报和督促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计生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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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 |||||
|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运用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及时采集、录入和更新流动人口信息,开展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流、孕环检信息网上交验及其他服务和管理工作。 | |||||
| 33 |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统计和发放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 计生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34 | 流动人口中育龄夫妻的生育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计生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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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 民政办 | 服务电话:64697016监督电话:64697007 | |
| 36 | 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市容办 | 服务电话:64697510监督电话:64697007 | |
| 37 | 城市住宅小区内古树名木的养护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养护。 | 建设办 | 服务电话:64697008监督电话:64697007 | |
| 38 | 抗旱措施的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 建设办 | 服务电话:64697008监督电话:646970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