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费用除外),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各种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2.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3.低收入家庭、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经各种保险和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理费用仍然过高的,按照下列标准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1.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2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40%、50%、60%、70%比例救助。
2.其他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以上12万元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50%、60%、70%比例救助。
三、普通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人。
四、救助费用时间界定。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费用为一个自然年度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