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应当由本人向户籍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 鼓励有 条件的地方开展线上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 (居) 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劳动能力 、生活 来源 、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 、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签 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残疾人还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 况的相关手续。
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 (居) 民委 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 发现可能符 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 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对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 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对申请人 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备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 有规定材料。
审核确认
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 索证 、信息核对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 况以及赡养 、抚养 、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并提出初审 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 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开展调查核实。
二、 调查核实过程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 ) 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在村 (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 对 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 观性进行评议。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将初审意 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 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并重新公示。
四、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 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 见, 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 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 抽查核实,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五、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建立救助供养档案, 从确认之日 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 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布。
六、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 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 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 人员, 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 搬迁至城镇地区的, 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