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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路街道2023年版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12-29 16:29  信息来源: 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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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行政确认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病残儿医学鉴定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予以上报(不予上报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县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4、在审批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五条: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告知责任:公示经审查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实行亮证收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征收金额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3.征收责任:征收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4.事后监管责任:征收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收支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社会抚养费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催告环节责任:书面催告履行义务,并告知权利;

    2、决定环节责任: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制作决定书送达,逾期未执行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其他权力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责任: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责任: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4、决定责任:按规定转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上报条件的材料应当告知提交方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其他权力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报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制作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的;

    3、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

    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决定的。

    5、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临时救助审核 其他权力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报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制作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8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其他权力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审批表、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双亡的证明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查通过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查通过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自然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1.受理责任:对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初步了解,确定是否受理范围,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调查,充分收集证据,弄清事实真相、纠纷事由、双方诉求,找出调解的思路和方法。

    3.调解责任:公平、公正地处理当事双方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劝导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与渠道。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对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申请不予受理的。

    3、 对不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予以受理的。

    4、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其他权力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第六十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受理并同意备案的;                                                     3、在审核备案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20周岁以上、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审核 其他权力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核查责任:调查核实,提出意见。

    3. 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审查);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受理(审查);

    4、徇私舞弊,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其他权力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第二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其他权力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乡镇(街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规定: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转报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民政局。

    4、监管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公示,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侵犯合法权益; 

    6、办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业主委员会备案 其他权力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9号,2007年修订,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受理并同意备案的;

    3、在审核备案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其他权力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9〕第16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1、受理环节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受理并同意备案的;

    3、在审核备案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1. 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 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 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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