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我市城区低保标准 调整为每人每月 924 元,县域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881 元; 城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 19779 元/年/人(其 中财政补助标准 17114 元),县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 准调整为 13744 元/年/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 12359 元),照料 护理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 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 12360 元/年/人、7416 元/年/人、989 元/年/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标 准分别为 8652 元/年/人、4944 元/年/人、742 元/年/人;孤儿基本 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 2420 元/月/人;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调整为 277 元/月/人;三、四级调整为 185 元/月/人;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整为 277 元/月/人;高龄津贴调整为 80-89 周 岁老年人 120 元/月/人,90-99 周岁老年人 240 元/月/人,百岁以 上老年人 600 元/月/人。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遵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标,强化宣传解读,使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