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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电焊机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05 15:32  信息来源: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word下载word pdf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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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

    电焊机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电焊机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5年9月4日

     

     

     

     

    合肥市电焊机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电气焊安全生产智慧监管和全链条安全管理能力,坚决防范遏制电气焊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电气焊作业,不包括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涉爆、涉密(高精尖)场所的电气焊作业。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对电气焊作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产作业的电焊机,所有权人应落实电焊机加芯赋码要求,政府给予定额补贴。加芯赋码的电焊机应具备操作者持证认证和授权开机的扫码开机功能,并通过皖云焊等系统实现扫码开机等正常操作,相关应用数据接入合肥市电气焊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系统运维单位负责保障系统的定时更新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  电焊机生产销售安全管理

     

    第四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焊机生产厂家要建立电焊机销售台账,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收集售往本地的电焊机台账信息,汇总后报送至市安防办。鼓励电焊机生产厂家实行电焊机直接加芯赋码出厂,配套运营扫码开机管理系统,编制操作指南,保障售后服务。

    第五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焊机销售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售往本地的电焊机提供加芯赋码服务,建立销售流向情况台账,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收集售往本地的电焊机台账信息,汇总后报送至市安防办。

    第六条  公安部门对在工作中发现、收集、掌握的外购电焊机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安防办

     

    第三章  电焊机加芯赋码安全管理

     

    第七条  加芯赋码电焊机的所有单位或个人应通过皖云焊等系统进行预约安装,加芯赋码电焊机的二维码标识铭牌应安装在电焊机外表面显著位置。

    第八条  电焊机加芯赋码芯片模块安装(改造)应根据电焊机型号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方案,芯片模块安装(改造)技术人员应经专项培训合格后上岗。芯片模块安装(改造)完成后,应进行相应的测试,保证电焊机各项功能正常。安装(改造)技术人员应指导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作业人员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第九条  加芯赋码的电焊机应定期维护保养,保持二维码标识铭牌清洁完整。二维码标识铭牌存在变形、褪色或破损等影响扫码开机的,应及时予以更换。加芯赋码的电焊机质量应安全可靠,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止使用,焊机所有权人应及时报修,经专业维修恢复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电焊机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电焊机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焊机,鼓励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已加芯赋码的电焊机。对新增电焊机原则上日完成加芯赋码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将加芯赋码扫码开机等相关要求列入电气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和考核奖惩机制,压实单位负责人、部门、班组和一线员工的安全责任,及时处置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确保作业人员熟练掌握电气焊安全操作规程。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安全警示教育和专项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作业单位应加强电气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审批、清理、动火、监护、处置五到位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加强巡查检查,督促员工严格落实扫码开机相关制度规程,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情形,落实相应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项目外包的,应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并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查验持证情况,安排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承接电气焊作业外包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落实电焊机加芯赋码扫码开机等要求,遵守作业单位相关安全制度,接受监督。

     

    第五章  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熟知动火作业风险,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逃生和处置技能,熟悉安全出口、疏散路线、逃生装备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首次操作对加芯赋码电焊机扫码开机前,应先通过皖云焊等系统进行在线注册,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电气焊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扫码开机一用一扫谁用谁扫,严禁交予无证人员使用。

    第十七条  作业前应按规定严格履行电气焊作业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自觉接受作业点监护人员安全监管。应进行现场安全风险辨识,清除作业现场及周边影响范围内所有易燃可燃物品,配备消防器材,履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电气焊作业十不准及所在单位的电气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火灾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焊接作业停工后,作业人员应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完成对应的皖云焊等小程序关闭键操作,及时清理周边环境。

     

    第六章  综合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系统开发单位应加强安全测评、安全审计、容灾备份等安全防护保障,确保扫码开机即时顺畅,系统运行可靠稳定,数据安全。电焊机加芯赋码后出现扫码开机故障的,应及时报修。负责芯片模块销售、安装的单位,加强维修保养能力建设,提升售后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职责严格对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进行监管,规范培训场地、强化师资力量、完善实操设备配备、提升教学质量管理等,提高培训考试质效,在源头上把好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关。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优化考试点布局,通过建设综合性考试点来增加培训考试供给和完善考培分离制度,方便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和取证。培训考试机构应加强服务保障,创造条件为电焊工培训考试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定期开展电气焊作业安全生产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断提升作业人员技能水平。

     

    第七章  部门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合肥市电气焊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的系统开发、迭代升级、日常维护,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培训、考试指导服务和监管,加强对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督促属地核查电焊机加芯赋码情况,牵头推进工矿领域电焊机加芯赋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承压焊和结构焊)考试指导服务和监管,加强对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电焊机生产经营单位售往本地的电焊机台账信息,牵头推进特种设备领域电焊机加芯赋码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装潢焊工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牵头推进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室内装潢领域电焊设备加芯赋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消防法》规定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和宣传防范,加大对制售假证行为、私自拆除芯片和违规动火的打击力度,强化保障电气焊加芯赋码相关任务落实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交通、房产、水务、林园、发改、商务、文旅、教育、卫健、民政、城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推进本领域电气焊作业相关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落实,依职责加强对相关领域电气焊作业安全监管。

    第二十九条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同时鼓励社会全员积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电气焊作业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八章  属地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推进电焊机加芯赋码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落实电气焊作业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导致亡人事故发生的报请市安防办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予以追责问责,视情由市安防委负责同志约谈所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电气焊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广大电气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二)建立管理台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证作业或有证人员“扫码开机”后交予无证人员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对本级排查发现和上级反馈的安全隐患、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及时督促整改到位,落实闭环管理。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执法。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电焊机加芯赋码是指通过在电焊机上加装智能物联网芯片,并赋予其专属的二维码;扫码开机是指电焊工通过手机下载相关管理软件,并扫电焊机附属二维码认证其持有证件的有效性,系统根据认证结果指令电焊机开机。

    (二)皖云焊系统是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开发的电气焊作业物联网安全监测数字化系统。

    (三)合肥市电气焊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是指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在合肥市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的建设基础上开发的电气焊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94日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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