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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