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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海区文化和旅游局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 2024-08-27 09:47  信息来源: 瑶海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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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有: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的除外

    主体名称:合肥市瑶海区文化和旅游

    联系方式:0551-64493318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999号东都大厦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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