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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清单】瑶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本)

    发布时间: 2025-03-04 14:47  信息来源: 瑶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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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1 依申请服务类 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示范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第十五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2 主动服务类 安徽省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宣传推广 1.《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法律咨询等公益性服务。
    2.《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经信中小企函〔2022〕16号):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更多公共服务机构,力争到“十四五”末,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家以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0家以上、省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驻服务机构1000家以上。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3 依申请服务类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转报推荐 1.省经信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94号):二、申报推荐程序:(2)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三、有关要求:3.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于8月1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的示范基地测评情况表(加盖公章)、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件一式四份报送省经信委民企合作处,逾期不再补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4 依申请服务类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初审转报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中小企〔2010〕214号)第三条: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5 依申请服务类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冠军)企业转报推荐 1.《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皖经信明电〔2013〕112号)第五条: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6 依申请服务类 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转报 1.《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光伏发电价格、税收、金融信贷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的贯彻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光伏产业发展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政策,引导本地区光伏产业有序协调发展。健全行业组织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统计监测和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                                  
    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3 号):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光伏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加强对光伏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做好光伏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申报组织和资金兑现等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7 依申请服务类 国家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申报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各地负责开展区域企业两化融合整体性水平测度和等级评定,树立一批示范企业。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8 依申请服务类 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转报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第十五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9 依申请服务类 合肥市优质小微企业推介初审转报 1.《2017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二、工业扶持政策(二)金融创新类产品。4.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一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 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2.当年市中小企业局组织推介工作通知:报送所在区域的县(市)区、开发区经贸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将推介企业材料收集完整,认真审核汇总后上报市中小企业局融资指导处。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10 依申请服务类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培训 1.《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八号)第一章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支持信息化研究与创新,建立信息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加强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技能培训。 
    2.《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合编〔2010〕4号):三、(十三)电子信息及软件处 承担电子信息产业行业管理和指导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以及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工作;组织协调软件、系统集成和信息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实施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拟订与实施;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相关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11 依申请服务类 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申报推荐 1.《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组织申报和创建发展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电子函〔2016〕789号):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照申报条件,认真梳理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建设情况,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报电子信息处。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12 主动服务类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宣传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第4条:“从2019年起,省财政统筹新增10亿元设立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企〔2019〕443号)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13 主动服务类 小微企业专项银企对接会推介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四、重点任务(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6.优化融资服务方式。搭建对接平台,定期召开小微企业专项银企对接会,提升信贷服务精准度。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14 主动服务类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培训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四、重点任务(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1.人才培训。全面实施“庐州英豪”培训计划,持续提高我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管理者的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力争到2017年落实培育和扶持300户高成长型创业创新小微企业,开展小微企业管理层技能提升培训。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15 主动服务类 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会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四、重点任务(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8.会展服务。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参加中博会、高交会以及APEC中小企业技术展览会等各类展会。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
    16 主动服务类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17 主动服务类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1.《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省经信委节能处三定方案:指导和推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18 主动服务类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1.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扎实推进绿色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实施方案》。
    2.《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工业领域滚动实施‘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即‘壮大100户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100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100种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施100个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培育100家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19 依申请服务类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20 主动服务类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21 依申请服务类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1.《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皖政〔2014〕26号):(一)实施信息产品创新工程。充分利用我省在智能语音、新型显示、智能制造、软件集成等方面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大力推进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发展,增强电子基础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软件业支撑服务水平。重点支持智能语音电视、汽车语音导航、教育语音产品、智能语音呼叫、移动互联网语音应用、智能终端(穿戴)、工业软件、惠民信息集成软件、WiFi应用软件、移动金融等信息产品创新和示范应用,积极促进终端与服务一体化发展。 2.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安徽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皖经信软件〔2016〕153号):二、程序和条件。(二)认定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市经信局组织申报。省经信局组织评审,并授牌。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22 依申请服务类 “智能工厂”及“数字化车间”建设转报 1.《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合经信推〔2015〕424号)。第四条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2.《关于申报2016年“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通知》1.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筹划,按照《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于2016年3月15日前完成推荐工作。同一企业只能申报“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其中一项。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23 依申请服务类 安徽工业精品推荐初审转报 1.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5〕87号)。“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提出:逐步建立健全我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的机制,培育一批“安徽精品”,提升我省工业企业品牌价值与竞争力,努力实现“安徽产品”到“安徽品牌”的跨越。
    2.《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部分内设机构第(七)项,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工作;指导和协调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等的实施;协调推进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负责医药行业管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24 依申请服务类 安徽省绿色工厂转报 《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节能〔2019〕98号)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25 依申请服务类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转报推荐 1.《关于印发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六条:认定程序:(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26 依申请服务类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材料初审转报 《关于做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技改函〔2015〕1145号)第四条:1、项目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27 依申请服务类 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推荐初审转报 1.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6〕227号)第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第十八条创建单位制定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28 依申请服务类 安徽省质量奖申报推荐 《安徽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按照市经信委和市质协要求对申报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29 依申请服务类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推荐转报 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30 依申请服务类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转报推荐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31 主动服务类 落实安徽省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诊断与对标引导服务 《安徽省制造强省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1年):五、发展路径和措施(一)“互联网+制造”融合发展。加快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普及推广,广泛推广首席信息官制度,组织开展企业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对标提升工作,分行业、分领域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32 依申请服务类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初审转报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33 依申请服务类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 1.《关于印发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六条:认定程序:(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34 依申请服务类 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新产品认定前期初审、申报工作,并负责已认定的新产品生产、效益情况统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35 依申请服务类 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转报 1、《安徽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造强省建设)规划》提出“十四五”期间全省累计新增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1000个以上。
    2、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省经信厅负责;各市、直管县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评定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网上评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36 依申请服务类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37 主动服务类 支持工业发展政策咨询及宣传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7〕62号)第五条: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让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38 依申请服务类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推荐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号)全文。
    2.《关于开展申报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7〕1348号):三、申报条件和程序(二)试点企业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试点企业应重点围绕一个方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可优先推荐。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不再申报。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39 主动服务类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诊断、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管体系建设、工业节水、节能量审核等服务 1.《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第一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整体要求提出: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既要形成支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又要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形成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有效约束,逐步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
    2.《安徽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皖发〔2016〕9号)第三十七条提出:完善节能环保产业市场化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第16条:采用市场化手段为企业提供节能诊断、审计、技术改造等服务。补充“能效对标、能管体系建设、工业节水、节能量审核”条文。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改)瑶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本)【新】.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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