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卫计委、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综治办〔2016〕7号)和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2号)以及市综治办《关于印发<合肥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综治办〔2016〕8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报告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条 监护管理补贴申领遵循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
第二章 被监护人、监护人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被监护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三级以上;
(二)具有瑶海区户籍且在本市内居住接受本市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统称被监护人)。
第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监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监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家庭有监护能力的,由监护人或家属负责监护;家庭无监护能力的或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会同辖区派出所确定(附件1),并通报卫计、民政部门。本细则确定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第六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如下监护管理责任:
(一)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
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二)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
(三)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
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四)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五)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乡镇卫生
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
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六)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
居住地个案管理小组报告〔个案管理小组由乡镇(街道)负责组
织,由精防医生、社区民警、社居委干部、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等组成〕,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七)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立即报告派出所和个
案管理小组;
(八)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
职责。
第三章 信息登记管理
第七条 区民政、公安、卫计部门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分别确立专项信息联络员。
区卫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筛查、诊断和评估,并及时将危险性评估为三级以上的患者信息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及时把肇事肇祸及危险性评估为三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并将新增患者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无新增患者,对同级民政部门实行零报告。
第八条 居住地乡镇(街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与符合
上述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监护人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附件2),告知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管理责任,以及不履行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切实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责任。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姓名、住址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扩散。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申领条件。被监护人建档后,监护人提交申请并在一个监护年度内能够履行本细则规定的监护责任且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足额申领监护管理补贴。
第十一条 申领材料。监护人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被监护人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附件3)。
(一)本人及被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银行账号;
(三)被监护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本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便民原则,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送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自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未通过的,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审核通过的申请表,由乡镇(街道)存档,建立名册。
在监护人和户籍地均未变更情况下,下一年度继续申领补贴,监护人直接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责任书》,无需重新提交申请。
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员,由监护人到户籍地进行申请,户籍地乡镇(街道)将申请表留存后,流转至居住地乡镇(街道),居住地个案管理小组根据监护人年度履职情况填写监护管理记录表,最终由户籍地根据居住地填写监护人实际履职情况发放监护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监护人补贴标准按照:危险等级为3级以上(3级、4级、5级)的,每个监护对象按照每年2400元执行。
第十四条 监护人履责情况认定。居住地个案管理小组自接到申请后每季度对监护人监护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查认定,由乡镇(街道)指定专人担任组长,召集个案管理小组成员对上季度达到审查周期的监护人监护管理情况集中进行认定。个案管理小组成员要依据各自职责,如实认定监护人在上季度周期内的履责情况和实际履责时间,在监护管理记录表(附件4)相应栏目填写内容并签字。
具体内容包括:
(一)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
进行认定;
(二)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
行为进行认定;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情况进行认定;
(四)残联专干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五)民政专干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发放及监管
第十五条 资金来源。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所需资金在2400元内由市、区按1:1比例承担,超过2400元部分的由区级财政承担,并列入年度同级预算。区将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区财政、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资金发放。每年度9月底前,由户籍地镇街开发区根据已建立的名册,形成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6,以下简称“汇总表”),并会同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监护管理记录表》中对监护管理审查与认定情况,对《汇总表》进行共同审核后,报区卫计局,区卫计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认定工作,送同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认定工作,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完成审核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所属民政经办机构统一打卡发放。
第十七条 取消监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死亡:
(二)被监护人户籍迁出本市或本地的;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上述情形发生后的下月起,乡镇(街道)应根据监护人履责
情况结清监护管理补贴,年度一并发放。
第十八条 停发年度监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监护人未履行本细则监护责任的;
(二)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
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2.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抢夺、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行为;
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监护年度起,监护人可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停发月份监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
(二)被监护人入住福利机构期间;
(三)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期间;
(四)应当按月停发监护管理补贴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当月监护管理补贴。
第二十条 实际居住地迁移
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且监护人未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迁出和迁入手续。
(一)跨县(市)区、镇街开发区迁移
1.迁出:监护人持身份证到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
迁出,填写《居住地迁移通知单》(附件5),经相关人员签字
盖章后,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2.迁入:监护人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 0个工作日内,持《居
住地迁移通知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村(居)委员会重新
办理补贴申请。
(二)同一乡镇(街道)内迁移
在同一乡镇(街道)不同村(居)民委员会间迁移,且监护
人未变更的,监护人持《居住地迁移通知单》、身份证原件到迁
入地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涉及监护管理补贴发放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公
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政、残联等部
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骗取、滥发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第六章 部门职责
(一)区卫计局: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 1 2版)的通知》;在本系统内对基层精防医生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对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精神医学诊断,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并将三级以上人员通报公安;组织基层精防医生在医疗随访中,宣讲监护补贴政策;指导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政策、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
(二)公安瑶海分局: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通报卫计部门;对本地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卫计部门登记在册的危险性评估在三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会同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依法明确监护人;指导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将肇事肇祸情况通报给个案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对掌握的在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通报给属地派出所,派出所负责对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认定。
(三)区综治办: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督查,并将监护管理补贴实施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四)区财政局:明确资金预算程序及拨付流程,对基层在
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指导解释,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区民政局:制定年度补贴预算工作;对被监护人接受
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将本细则中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职
责,纳入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责主要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
作主要事项两项清单;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奖补对象,指导基层民政经办机构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监护管理补贴。
(六)区残联: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情况下,参与
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七)镇街开发区: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与监护人签订监管责任书,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版)》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个案管理小组,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监护补贴。
(八)社居委:与监护人签订监管责任书;接受监护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协助公安部门对监护人监管能力进行认定;在所在村(居)宣讲本细则。
第七章 附则
本细则由区综治办、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公安瑶海分局、区财政局、区残联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