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0〕10号)和合肥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0年,为全市8224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需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
(2)拥有合肥市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同等情况下,有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相关贫困情况的材料优先。
(三)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区由省、市、区按8︰1︰1比例分担。县(市)区(包括开发区,下同)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标识“残补”或“精补”。
(四)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县级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材料(已实行扩面或全覆盖的地区自行确定提供所需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与户籍地一致);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及购药凭据(原件或复印件)。
4.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报告、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五)实施要求
1.各县(市)区残联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各地应当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纳入药费补助范围。
2.各县(市)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县(市)区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0年,为3204名(其中:省级指标1079名,市级扩面2125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155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或适配辅具。另有国家项目待指标下达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救助对象
合肥市户籍,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0-14周岁残疾儿童。
(三)补助标准及条件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按每人18000元标准(含5000元生活补贴),为年龄不超过14周岁的且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提供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其中视力康复训练项目参照《合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合政办〔2018〕66号)中规定标准进行补助。对于1079名省级指标(12000元/人)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区由省、市、区按6︰2︰2比例分担;市级提标扩面部分由市与县(市)区1:1分担。各地救助政策要与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相衔接。
2.为83名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72名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所需经费由省级补助资金中支付。
(四)资金管理
1.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救助资金。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指标数和补贴标准,将康复训练资金拨至各县(市)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各县(市)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评审、适时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由县(市)区残联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机构,确需转介到外地市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在项目结束后凭本年度康复训练档案和康复机构开具的正规发票到户口所在地残联领取康复训练补助费;辅具采购、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合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儿童的生活补贴应根据在训情况由各县(市)区残联发放。
2.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各地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内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各级残联及财政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补助情况登记造册,并将补助人数、标准、资金等基本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管理
1.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到户籍所在地残联进行申请,同时出具以下材料:
A.残疾人证(相应类别)或二级以上医院相关诊断材料;
B.监护人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C.康复训练救助申请审批表(两份);
D.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三份);
经残联审批同意后两个月内未进入机构训练且未到残联备案请假的残疾儿童,视为自动放弃年度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残联负责收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2.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各级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鉴于合肥市各类定点机构能满足本市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需求,2020年参加项目的各类残疾儿童可自愿选择本市内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原则上不转介出市。确要转介外地的,需在申请时,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在当地的务工材料,所选择的康复机构必须是在中残联备案或当地残联确认的定点康复机构。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相关报送工作。
4.市级按照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质量评估和服务规范,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报省残联备案后予以公示。
5.符合定点机构标准的特教学校,承担残疾康复救助服务;普通中小学特教辅读班可以申请承担学区内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开展“康教融合”试点工作。
6.县(市)区残联是辖区内残疾儿童定点机构第一监管责任人,与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督,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 号)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12 号)要求,规范机构档案管理,促进服务质量改善,加强风险监控;督促机构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管理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6 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7.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实际进入机构训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得变更定点机构。
8.残疾儿童辅具适配项目实行市级统一招标采购,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成立专业技术组完成。
9.定点机构是承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第一责任人,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安全。
10.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各县(市)区残联应根据本办法,并按照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服务的通知》(皖残联〔2014〕52号)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相关制度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精准康复服务已列入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地要按《合肥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合政办秘〔2017〕142号)要求,结合康复民生工程管理,进一步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加强考核评价,采用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市残联将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绩效评价。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