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瑶海区商务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2023年合肥市服务贸易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17 11:11  信息来源: 瑶海区商务局 word下载word pdf下载pdf
    【字体: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2023年合肥市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中央服务贸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服函〔2023〕209号)等文件精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2023年合肥市服务贸易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合肥市服务贸易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加强和规范合肥市服务贸易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中央服务贸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服函〔2023〕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我市提升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和使用。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及下达等,配合市商务局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一)对建设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奖励,支持平台升级改造、运营及维护,为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金融服务、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贸易促进、品牌建设、宣传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等公共服务。

    (二)支持开展各类推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和促进活动。包括支持市级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相关会议、论坛等促进活动;支持服务贸易出口信保统保平台等方面。

    第五条 支持方式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维按照事后奖补方式进行。推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和促进活动按照事后奖补、合作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管理机构、中介组织和其他机构;

    (二)依法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相关业务或有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背景;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资金;

    (四)同一项目未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其他具体申报条件详见申报指南)

      第七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和本细则等,布置具体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个平台运营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申请平台运维支持的,应已获得平台建设资金支持。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项目,均可按本细则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三)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于其中需委托第三方提供咨询和服务的,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审核结果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各支持方向相关特别规定参见申报指南。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督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二)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材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第九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资金使用用途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1年。

     

    附件:2023年合肥市服务贸易专项资金(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申报指南

     

     

     

     

     

     

     

     

     

     

    附件:

     

    2023年合肥市服务贸易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支持范围包括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维。

    (二)支持开展各类推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和促进活动。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维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及维护,为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贸易促进、品牌建设、宣传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等公共服务。

    本年度根据资金额度拟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不超过2个,公共服务平台运维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申请单位限申报一个平台,项目超过拟支持数量时,按照专家评审意见择优支持。(预算资金不足时,各项目支持资金同比例缩减)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平台建设和运行必需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购置或开发费(仅指外购,不包括自行开发)、专利使用费、软件许可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不高于其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软件相关费用不超过25万元。

    2.公共服务平台运维。公共服务平台运维费用为拓展服务业务类型、提高服务能力和宣传推介的相关费用,包括平台运行中直接相关的云资源租赁、网络租赁、设备租用、系统维护、设备维修、软硬件升级(软件含购置,不包括自行开发)、宣传推介等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高于其实际运维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原则上每个平台运营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申请平台运维支持的,应已获得平台建设资金支持。

    (二)推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和促进活动

    对本市有关企业(单位)举办或具体承办的市级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相关会议、论坛等,给予包括场地使用费、会务费、宣传费、展览费、交通餐宿费等相关费用在内的实际支出70%的支持,每个申请单位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预算资金不足时,各项目支持资金同比例缩减)。

    以上各项目已获得过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给予支持。

    三、申请条件和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2023年合肥市服务贸易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维


    1.申请条件

    (1)平台申请单位为平台的实际投资单位;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服务外包或服务贸易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信息咨询等方面)建设的相关工作。

    (2)平台建设的主要宗旨是服务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相关行业、领域,并在客观上优化了合肥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发展环境。

    (3)所申报的项目应在申报日期之前建成并投入运营。

    (4)公共服务平台应拥有良好的运营模式,平台服务制度完善,有相应的工作场所及软硬件设施,拥有对外提供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

    (5)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支持的应为首次申报,服务我市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企业的数量应不少于5家;申报公共服务平台运维费用支持的,申报期间内服务的我市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企业数量应不少于10家。

    (6)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的服务外包企业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中登记注册。

    (7)申请项目实施时间及费用发生时间均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费用发生时间以实际付款银行账单时间为准)。

    (8)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2.申报材料

    (1)《合肥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申请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附表1-1)及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等。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平台设立的背景、意义、服务内容、投资情况(含平台投资清单)、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平台具体实施方案、建设进度安排、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平台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实际运行效果情况、平台完成后可提供的预期目标等。

    (3)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应专业资质的对应文件。

    (4)平台服务对象情况。申报期内服务我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情况表(附表2),并附提供平台服务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5)对于所申报项目和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附表3)及信用自查情况截图(包括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

    (6)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申报期间内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的费用(含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支出清单(附表4),费用支出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发票、支付凭证(银行结算单等)、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其中,合同或协议、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请按照费用支出清单中序号排列,并在材料上注明序号)。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推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和促进活动

    1.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活动的实际出资单位;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服务外包或服务贸易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信息咨询等方面)建设的相关工作。

    (2)活动具有公益性,并已报市级商务部门。

    (3)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合肥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并经市级以上媒体报道(包含市级)。

    (4)申请支持的活动举办时间应当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

    2.申报材料

    (1)《合肥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申请表》(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促进活动)(附表1-2)。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支持的具体项目及金额;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取得的成效。申请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所申报项目和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附表3)及信用自查情况截图(包括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

    (4)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应包括:活动实际投入的费用(含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支出清单(附表4),费用支出的相关发票、支付凭证(银行结算单等)等,请按照费用明细表中序号排列,并在材料上注明序号。

    (5)活动方案、参会参展通知,新闻报道或现场图片等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程序

    按《2023年合肥市服务贸易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实施细则 》第七条执行。

    1.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11月14日前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项目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联合行文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把初审关,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评审。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辅助审核。其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项目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组织审核。

    4.联合审核。市商务局可参照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审核。

    5.项目公示和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项目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清晰的申报材料,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各类票据(复印件)要清晰完整,凡模糊不清的不予认定支持。申报材料须统一采用 A4 纸,依序按目录装订成册,一式5份,并在封皮上注明申报项目、申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请各区域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抓紧时间做好政策宣传,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和初审相关工作,于2023年11月14日前将含有初审意见的正式文件、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5,分别加盖商务、财政部门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重点服务业拓展处。市商务局联系人:闻歌东,联系电话:6353867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