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
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
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
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
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
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
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
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
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
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
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
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
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
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
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十一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
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