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徐生彬解读《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文件》
合肥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徐生彬就《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解读,并接受媒体专访,回答记者问题。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徐生彬解读:2021年6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对健全临时救助政策、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提出了新要求。9月,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对临时救助的总体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备用金制度、管理保障措施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全面提炼有关典型经验做法(特别是衔接疫情防控和减灾救灾工作),深入解决当前工作存在问题,积极回应基层实践需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草拟了《实施细则》,重点从落实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提炼经验做法、压实工作责任方面进行细化。
问:请问《实施细则》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徐生彬解读: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问:请问《实施细则》在内容上有哪些新的变化?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徐生彬解读:新文件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全面贯彻党委政府关于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举措。
1.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改革。一是修改“审核确认”名称。认定临时救助对象的行政行为本身不属于行政审批,属于行政确认,故在《实施细则》中将原“审核审批”统一调整为“审核确认”。二是新增:“实施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方,救助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2.落实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改革。明确规定:“具有本市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同时将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划分为非本市户籍且在我市长期居住和非长期居住的外来人员两类,其中,长期居住设定6种情形,非长期居住规定为因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困难群众。
3.落实在乡镇(街道)建立备用金制度改革。第五章“备用金制度”,规定:“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二)全面总结提炼临时救助有关典型经验做法。
1.提炼在疫情防控、减灾救灾中形成的有关经验。新增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提炼在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改革中形成的高效救助有关经验。规定:“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分为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紧急程序,申请人基本生活难以为继或生命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下,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事后备案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3.提炼在衔接相关救助政策中形成的有关经验。在衔接低收入人口政策上,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低收入人口管理的临时救助申请人,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全面压实工作责任。
1.强化档案管理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传统载体材料和电子材料进行归档,确保档案完整、规范、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2.强化信息化职责。规定:“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建立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3.强化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以落实新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契机,推动临时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发挥临时救助时效性、及时性,更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生活困难,把党中央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