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民〔2022〕91号
关于印发《瑶海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开发区:
现将《瑶海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瑶海区民政局 瑶海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瑶海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16号)、《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合民〔2022〕15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区民生工程有关要求,推进瑶海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60%;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52%以上。
二、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高龄津贴。为瑶海区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80-8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1比例分担;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月5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养老服务补贴
瑶海区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半失能、全失能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60 至 69 周岁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不重复享受),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400元居家养老服务,全失能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6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瑶海区户籍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6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3.实施程序。由本人(或受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经社区初审,报街镇开发区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能力状况,可用于护理支出。
(二)优化“三级中心”运营
1.补助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皖民福字〔2018〕63号)的区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镇(开发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符合条件的区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镇(开发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评估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运营正常的区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镇(开发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按照《合肥市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合民老〔2021〕18号)开展等级评定,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发放运营补贴。市财政按每个站点1万元的标准定额补助;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总额不低于市资金总额。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与运营第三方评估工作,评估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各街镇、开发区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后实施。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后商区财政局确定后实施。
(三)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扩建床位参照执行。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根据实际入住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给予每张床位每月300元、400元和600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购买服务补贴。政府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城市“三无”对象养老服务的,对自理型老人给予每月100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失能失智老人给予每月150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其余所需资金由街镇开发区承担。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3.实施步骤。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以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要求,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省拨付的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3.实施步骤。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三、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各单位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本级财政资金,按照要求及时审核拨付。
(二)部门协作,加强检查。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五、实施日期
本方案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瑶海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细则》(瑶民〔2021〕65号)同时废止。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YFGS-20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