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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民罚字〔2022〕第24号

    发布时间: 2022-04-08 15:15  信息来源: 瑶海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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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罚字〔2022〕第24

     

    当事人:瑶海区大通路街道荻港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住所合肥市瑶海区霍邱路50号2#011    

    法定代表人:苏荣芳     

    联系电话: 64468596 

    经查,你单位连续13年(08-20年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接受监督检查,其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登记管理机关年检通知、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年检年报记录),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民政局或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

    20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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