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3年8月21日上午,瑶海区民政局收到线索反映一家名为“某某协会某某分会”的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该协会在5月23日通过西瓜视频、快手视频等两个视频软件公开上传了“某某协会某某分会实体项目落地宣传内容”。针对举报内容,区民政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后,“某某协会某某分会”未经正式登记,属于非法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会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当场劝其自行解散。
调查与处理:针对举报内容,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确有“某某协会某某分会”,随即我们现场约谈了“某某协会某某分会”的负责人,告之该组织未经正式登记,不得以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且名称更改规范后登记注册,如果无法登记,必须立即解散。
法律分析:本案是对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行政执法。“某某协会某某分会”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调查核实后,我局依法做出劝散的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是对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行政执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此类情况,民政部门认为,尚在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立即停止活动,自行整改解散,全面消除影响。对继续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民政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入某个社会组织或与其合作时,应事先查验该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合法身份,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