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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海区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劝散某非法社会组织

    发布时间: 2023-08-23 10:54  信息来源: 瑶海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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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1日上午,瑶海区民政局收到线索反映一家名为“某某协会某某分会”的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该协会在5月23日通过西瓜视频、快手视频等两个视频软件公开上传了“某某协会某某分会实体项目落地宣传内容”针对举报内容,区民政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后某某协会某某分会”未经正式登记属于非法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会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当场劝其自行解散

    调查与处理针对举报内容,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确有某某协会某某分会”,随即我们现场约谈了“某某协会某某分会”的负责人告之该组织未经正式登记,不得以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且名称更改规范后登记注册,如果无法登记,必须立即解散。

    法律分析本案是对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行政执法。某某协会某某分会”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调查核实后,我局依法做出劝散的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是对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行政执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此类情况,民政部门认为,尚在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立即停止活动,自行整改解散,全面消除影响。对继续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民政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入某个社会组织或与其合作时,应事先查验该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合法身份,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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