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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僵尸型”社会组织主动申请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2023-07-26 10:59  信息来源: 瑶海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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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瑶海区民政局在对社会组织年检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瑶海区某家幼儿园2020年起连续年未按期通过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向民政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报告。

    调查与处理:社会组织在经营不善后,连续年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违法行为,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社会组织数据失真,不利于登记管理机关掌握社会组织实际情况,影响登记管理机关客观科学决策。20237月,瑶海区民政局执法人员主动联系“僵尸型”社会组织在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告知两年及以上未年检的社会组织应采取整改措施,已不再继续经营的,则主动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如继续经营要完成年检补检,两样整改方式都不执行,登记管理机关会依法对“僵尸型”社会组织发起撤销登记程序。针对上述整改方式,当事人表示会主动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20211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作出了多处与社会组织有关的规定。这些规定,直接或间接涵盖了社会组织法人类型、财产属性、内部治理、活动准则以及作用发挥等多个方面。其中,直接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条有2条。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进一步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边界,进一步要规范行政行为,不能随意介入社会组织应当依法通过内部自治解决的问题,把民法典精神真正融入社会组织管理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切实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意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是民政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置了注销和撤销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相较,注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主开展的行为,民政部门只能依申请启动相关程序,不能主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注销,且注销前必须清算;而撤销则是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体现,是可以由民政部门依职权启动的,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且撤销并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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