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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民政局行政强制清单(2023版)

    发布时间: 2023-12-29 10:44  信息来源: 瑶海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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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瑶海区民政局行政强制清单(2023年版)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五、区民政局
    1 行政强制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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