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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光街道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5-28 12:10  信息来源: 瑶海区红光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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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光街道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主体  内容 监督渠道 期限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联系方式 收费标准 办理时间及地点
    1 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党政办 政府信息公开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合肥市包合巢路319号同安街道办事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2 开展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党政办 开展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3 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及气象灾害报告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党政办 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及气象灾害报告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4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党政办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5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党政办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6 申请刊播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证明出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三项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第二项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党政办 申请刊播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证明出具▲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7 教师资格申请相关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党政办 教师资格申请相关证明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8 宗教教师资格相关证明出具▲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党政办 宗教教师资格相关证明出具▲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9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皖教师【2013】19号)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为主。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第二条  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民办教师工资发放花名册、民办教师登记表、民办教师任用证、资格证书、工资条、荣誉证书、教案、聘书等可以证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原民办教师曾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教职工、学生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党政办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0 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该事项是经常性、常态性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党政办 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1 居住证明 所在社区查询资料后,签字盖章证明 党政办 居住证明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2 组织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武装部 组织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3 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妇联 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4 妇女儿童权益信访投诉接待服务 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三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2、《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妇字〔2014〕12号)指出:为贯彻党和国家对信访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落实中国妇女十一大会议精神,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的妇联信访工作。
    妇联 妇女儿童权益信访投诉接待服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5 最美家庭申报  合肥市各级妇联常态化开展寻找和创建“最美家庭”活动 妇联 最美家庭申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6 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文明岗评选表彰活动  《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妇联 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文明岗评选表彰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7 店招标牌初审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 市容所 店招标牌初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8 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综治维稳 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9 协助查处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综治维稳 协助查处传销行为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20 社区防范邪教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犯罪的通知》公通字【2013】10号。 综治维稳 社区防范邪教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21 接待来乡镇上访群众 1、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综治维稳 接待来乡镇上访群众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22 办理群众来信 1、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综治维稳 办理群众来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23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1、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 号)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综治维稳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24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1、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二十二条 综治维稳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25 信访信息公开 1、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二十三条 综治维稳 信访信息公开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26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 1、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八条;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十四条 综治维稳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27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文广站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28 农家书屋开放 《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求,建在行政村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相应阅读、播放条件,由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性文化场所。 文广站 农家书屋开放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29 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免费开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十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免费开放工作,逐步将民族博物馆、行业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 文广站 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免费开放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30 开展文体活动和电影放映活动★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文广站 开展文体活动和电影放映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31 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文广站 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32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合肥市工会大病救助和生活救助管理办法》(合工办〔2015〕29号)二、生活救助。(三)救助标准及资金发放:持证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生活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当年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不少于600元,年底前由市总工会网银支付;因突发意外灾害致使家庭直接经济损失20000—50000元的按家庭常住成员每人给予800元的一次性救助,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按家庭常住成员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5000元。 工会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33 困难职工大病救助 《合肥市工会大病救助和生活救助管理办法》(合工办〔2015〕29号)第一条 大病救助(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按时足额向市总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及直系亲属;本人是工会会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会会费的,遇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大病救助:1、持合肥市总工会颁发的《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和《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2、所在单位开展医疗互助互济活动,年度内经单位报销后自付医药费在3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3、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15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 工会 困难职工大病救助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34 困难职工子女“金秋助学” 服务指南 《关于开展2016年“金秋助学”活动的通知》(合工办〔2016〕63号)一、资助对象及方式:所在单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本人是工会会员、缴纳工会会费的在职职工和农民工,其子女参加2016年高考被录取(含本科、专科),符合工会“金牌蓝领计划”,考取高等职业院校的职工和农民工子女,满足条件的均可申请资助。(以当年度“金秋助学”文件通知为准) 工会 困难职工子女“金秋助学” 服务指南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35 困难职工“两节”送温暖服务 《关于2017年“两节”期间开展送温暖活动的通知》(合工办〔2016〕112号)(二)慰问标准:困难职工慰问标准原则上每户不低于600元;困难劳动模范原则上每户不低于900元;“两节”期间仍坚守在一线的职工原则上每人在500元以内。(以当年度文件为准) 工会 困难职工“两节”送温暖服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36 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和劳动竞赛优秀组织单位的
    评选
    1、《关于评选推荐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通知》((合劳竞[2016]2号):第一条 评选对象:五一劳动奖状评选推荐对象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五一劳动奖章评选推荐对象为本市各行各业的在职职工;工人先锋号评选推荐对象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处(科)室、车间、工段、班组。劳动竞赛优秀组织单位评选推荐对象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劳动竞赛委员会, 各县(市)、区(开发区)、产业工会。 
    2、年度性工作
    工会 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和劳动竞赛优秀组织单位的
    评选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37 困难劳模生活补助、购物补贴、大病救助金、劳模特殊慰问及遗属慰问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合肥市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工〔2016〕55号)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类别:困难劳模生活补助、困难劳模大病救助、困难劳模春节慰问、困难劳模购物补贴、劳模特殊慰问、劳模遗属慰问、劳模健康体检等。 工会 困难劳模生活补助、购物补贴、大病救助金、劳模特殊慰问及遗属慰问服务指南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38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经济发展办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39 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经济发展办 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40 开展“6.16”全国安全生产咨询日和“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3、《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 “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经济发展办 开展“6.16”全国安全生产咨询日和“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41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经济发展办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转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42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调查便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经济发展办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调查便利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4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经济发展办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44 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宣传服务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经济发展办 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宣传服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45 物业联合监管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经济发展办 物业联合监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46 城市住宅小区内古树名木的养护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养护。 经济发展办 城市住宅小区内古树名木的养护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47 开展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
    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经济发展办 开展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
    宣传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48 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经济发展办 污染源普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49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经济发展办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50 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经济发展办 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51 平息和澄清有关地震的谣言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经济发展办 平息和澄清有关地震的谣言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52 开展“12·8”《统计法》颁布日宣传活动。 《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国统办政法函〔2016〕333号):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颁布日、修订日等重要时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经济发展办 开展“12·8”《统计法》颁布日宣传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53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业务指导 1、《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2、《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五)分级分专业组织业务培训。企业一套表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分专业培训的方式进行。对调查单位的培训,可采取统一组织、分专业讲解方式进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67号):(四)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大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
    经济发展办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业务指导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54 企业对接服务 日常开展 经济发展办 企业对接服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55 客商考察接待 日常开展 经济发展办 客商考察接待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56 开展防洪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经济发展办 开展防洪教育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57 防汛抗旱教育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各种抗旱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经济发展办 防汛抗旱教育宣传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58 高龄津贴核实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2、《关于在全市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民福[2012]77号):“第四点发放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登记,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批,于每年重阳节前一次性打卡发放。”
    社会事务办 高龄津贴核实转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59 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社会事务办 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60 组织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老年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3、《关于开展第二届“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巢老龄字[2015]3号):二、创建内容,以“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推动基层老龄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按照《安徽省“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中“敬老文明号”的六项基本条件,积极践行尊老、敬老、助老传统美德,提升为老服务水平,让更多的老年人直接受益。 社会事务办 组织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61 组织者愿者开展为老服务活动 《关于开展2016年“敬老月”活动的通知》(巢老龄字〔2016〕20号)活动时间: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10月9日为老年节、重阳节)。大力弘扬爱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全社会的敬老意识;组织动员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社会事务办 组织者愿者开展为老服务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62 “银龄安康”行动宣传与受理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计划”的通知》(皖老龄办〔2014〕12号)   社会事务办 “银龄安康”行动宣传与受理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63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 社会事务办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64 乡镇街道老年学校建设、保障服务 《关于加快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的意见》合办〔2009〕2号 社会事务办 乡镇街道老年学校建设、保障服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65 组织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第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社会事务办 组织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66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社会事务办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67 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第四条,第一款 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社会事务办 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68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社会事务办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69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资料核实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四、健全工作机制。(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2.《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号)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社会事务办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资料核实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70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申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第3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社会事务办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申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71 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社会事务办 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72 五保供养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险 《合肥市五保供养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实施方案》为有效提高善后处置能力,缓解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因疾病、意外伤害造成的个人经济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的护理保险运作方式,努力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构筑“风险规避安全网”,在全市继续统一推行五保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 社会事务办 五保供养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险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73 城乡低保家庭核实转报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事务办 城乡低保家庭核实转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74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社会事务办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75 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实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第三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第十条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事务办 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实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76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设立救助服务点,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相关工作。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点的地址和救助服务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社会事务办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77 生活无着的老年人救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社会事务办 生活无着的老年人救助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78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料核实 1.《民政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 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2.《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二)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社会事务办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料核实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79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初审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
    4、《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结合《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的通知》(皖民电[2014]28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社会事务办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初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80 自然灾害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事务办 自然灾害救助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81 开展拥军优属服务 1.《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2.《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条: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社会事务办 开展拥军优属服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82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社会事务办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83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申报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2007〕102号)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社会事务办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申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84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材料复核登记转报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社会事务办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材料复核登记转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85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初审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社会事务办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初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86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等级材料核实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社会事务办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等级材料核实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87 公租房保障 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26号)
    2.《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房[2015]155号),第二条:各区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3.按照《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和《合肥市廉租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文件执行
    社会事务办 公租房保障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88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第六条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和社保所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89 《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发或换发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就业和社保所 《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发或换发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90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初审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予以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87号)。第四章  第十八条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就业和社保所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初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91 创业担保贷款推荐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就业和社保所 创业担保贷款推荐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92 劳动争议调解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就业和社保所 劳动争议调解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9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就业和社保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9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初审转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八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就业和社保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初审转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95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材料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应当根据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    就业和社保所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材料转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96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和社保所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97 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7日起施行。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 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6.《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居养老(2012)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就业和社保所 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注销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98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格的初审 《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第一章第二条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的人员,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不予列入前款规定中征地需安置的人口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有关规定确认。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按政策规定提出名单,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日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 就业和社保所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格的初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99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三、制定程序,规范管理开展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认证时间。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发出认证通知。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内容包括:致退休人员的慰问信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慰问信中要告知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为方便退休人员反馈认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印有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的信封及邮票一并寄给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
    (三)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在资格认证工作中,要注意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和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组织熟悉社区居住退休人员情况的优势,必要时可请他们协助核实有关情况。
    (四)反馈认证信息。办理资格认证后,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认证结果处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就业和社保所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00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 《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五、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         (一)工作机构
    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职能,由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市、区、街道、社居委4级管理服务工作体系承担。                         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接收退休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党组织关系,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做好退休人员的日常事务管理,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类文化娱乐健身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委托并指导社居委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具体事务。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街道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工作由内设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退管服务中心)承担。
    中型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退管服务机构为过渡性机构,由市退管服务中心统一挂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职责范围,统一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具体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人员
    街道和社居委在现有低保专职人员和就业保障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具体根据接收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确定。
    (三)经费
    企业按移交出的退休人员数,以每人6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街道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缴纳退管服务费。从2003年1月1日起,新办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企业无力缴纳退管服务费的,要实施资产变现。资产不能变现的企业,可将其非经营性活动场所和设施,抵押给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使用,作为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场所和设施。
    就业和社保所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01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及遗属抚恤金申报审核 合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就业和社保所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及遗属抚恤金申报审核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02 失业保险金申报、发放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依法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2、市政府《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2001年第88号令,根据2005年1月1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5日市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劳社秘[2002]16号)第五条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工作站)有关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的登记、发证,建立失业人员管理台帐;(二)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每月失业保险金的签领、上报和发放工作;(三)负责本街道有培训要求和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四)指导本街道社居委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就业和社保所 失业保险金申报、发放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0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住院、生育及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就业和社保所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住院、生育及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04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和社保所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05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的初审 合就办〔2009〕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组织起来就业实体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就业和社保所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的初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06 单位(企业)眼光网发放 《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单位业务用户的开设,由单位向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见附件2),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组织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单位授权书,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的牵头管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账号、初始密码;单位业务用户注册成功后,可登陆网上大厅修改、找回密码;单位业务用户的变更、注销,由单位提出申请(见附件3、4),并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单位授权书。
    就业和社保所 单位(企业)眼光网发放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07 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国务院残工委、省政府残工委每年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每年一次,已开展二十六次。 残联 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08 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1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残联 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09 开展全国爱耳日活动 关于开展第17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残联发〔2015〕55号)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宣传形式。要积极采用多种方式增强“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信等传播渠道的作用,广泛发布“爱耳日”活动消息及爱耳护耳知识;要广泛组织发动专业机构、学术团体,面向重点人群,通过举办专题培训、讲座等形式向听障儿童家长、年轻父母普及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要深入学校、社区,组织好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听力健康宣传工作;要继续再首都北京和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举办“爱耳日”公益音乐会,打造品牌宣传活动。(1998年3月,在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社会福利组15名委员针对我国耳聋发病率高、数量多、危害大,预防薄弱这一现实,提出了《关于建议确立爱耳日宣传活动》的第2330号提案。这一提案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降低耳聋发生率,控制新生聋儿数量的增长,预防工作尤为重要。经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0个部门共同商定,确定每年3月3日为全国“爱耳日”。自2000年以来,每年均有10余个部委(局))联合会签下发《关于开展第XX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的文件,文件中要求各省市在三月三日举行爱耳日宣传活动。我省已连续举办17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 残联 开展全国爱耳日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10 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实转报、发放 合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试行)九、核发残疾人证坚持本人申请、集中评定、逐级核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原则,实行微机化管理。1.申请受理: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受理户口在本辖区内的申请人办证申请。首次申办或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需持村(社)居委出具的介绍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彩色近期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应当现场受理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法定监护人代领的须持由居住地村社(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制审批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区)残联。4.领取证件:制作完成的残疾人证逐级下发,由申办人在规定时间内到乡镇(街道)残联领取。 残联 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实转报、发放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11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已作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残联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12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办理 依据《关于办理残疾人免费乘公交车相关事宜的通知》合残联【2012】154号文件执行 残联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办理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13 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办〔2012〕14号)、 《合肥市“十二五”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通过实施项目,改善残疾人居家环境,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为残疾人实现小康创造物质基础。
    二、实施原则: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急需;兼顾残疾人个性化需求;公开、公正、透明。
    三、改造内容:地面平整及坡化、低位灶台(盲人家庭灶台有煤气泄露报警装置)、房门改造、坐便器改造、安装卫生间热水器、扶手或抓杆(洗手池扶手、座便器扶手、淋浴扶手)、浴凳及改善残疾人家居卫生条件的其他设施等。凡即将拆迁的残疾人家庭,不在改造范围。         
    残联 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14 残疾人托养初审转报 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第二条 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第三条 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第一章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第一章第六条: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残联 残疾人托养初审转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15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人员受理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康复是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残疾儿童的康复价值最大,具有抢救性的特点,“十一五”以来被列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中之重。2.《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继续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纳入省民生工程项目。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为0-10周岁残疾儿童提供每人每年12000元康复训练费用。 残联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人员受理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16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关于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残〔2011〕199号):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中国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服务网络,并与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屯)的辅助器具服务站(点)共同构成残联系统五级辅助器具服务网络。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2012〕222号):2011年-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
    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皖政〔2011〕88号):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强省、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制定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继续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
    残联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17 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补助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 版)>的通知》皖卫农〔2013〕19号,新农合给予每只助听器50℅报销,最高补助3500元/只,7000元/对。2.《关于印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09〕4号):决定对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一、补助对象和项目 (一)补助对象  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下肢残疾人及7周岁(含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二)补助项目 持证肢体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和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 残联 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补助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18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精补)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2016]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补项目。3.《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精神残疾人是残疾人中最困苦的,对其家庭和社会影响巨大,在当前基本医保未能全面解决这些家庭和困难的情况下,对贫困精神残疾人家庭开展药费补助是十分必要的。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16年,为全省80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 残联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精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19 残疾学生(儿童)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儿童)补贴办理服务★ 《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第十一章第三十三条:补助对象。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及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儿童、残疾人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第三十五条:补助程序。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请;经所在地残联、教育、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残联、教育部门复审;由市残联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下达资金至县市区财政发放。 残联 残疾学生(儿童)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儿童)补贴办理服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20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申报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一条 对象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条 资助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残联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申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2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转报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残联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转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22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申请 合肥市残联《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14]14号): 
    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三)救助程序 1.资料审核。申请人持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贫困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申报登记。
    残联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申请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23 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办理 《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第十章。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缴纳残疾人社会保险的福利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企业、申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和在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的残疾从业人员。 残联 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办理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24 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鼓励开展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残〔2015〕47号): 一、采集对象

        凡户口在本辖区的,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免费申请办理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请程序

        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监护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向各乡镇、街道残联申请(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残疾人或监护人持有,一份存入乡镇(街道),一份区残联留存备查),凡符合条件的,要确保一人不漏。
    残联 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25 正三轮车主个人社保补贴申报审核 《合肥市关于做好被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的下肢残疾人正三轮车车主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基本养老保险(二)参保缴费申报程序 各区残联负责组织所属区内符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条件的下肢残疾人车主,分类汇总填报《下肢残疾人车主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申报花名册》并收集个人《合肥市依法取缔正三轮车营运下肢残疾人车主优惠证》、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其中原已参加过养老保险的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提供一张彩色1寸照片(浅蓝色背景)等,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核定应补缴费数额,由区残联负责筹集费用一次性足额缴入合肥市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 残联 正三轮车主个人社保补贴申报审核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26 正三轮车主用人单位社保、岗位补贴申报审核 《合肥市关于做好被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的下肢残疾人正三轮车车主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条就业援助  残联 正三轮车主用人单位社保、岗位补贴申报审核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27 “残疾人万人就业扶持工程”补贴初审转报 《安徽省残疾人万人就业扶持工程实施方案》 残联 “残疾人万人就业扶持工程”补贴初审转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28 组织公民献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 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卫计办 组织公民献血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29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卫计办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30 采集、核实和通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卫计办 采集、核实和通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31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卫计办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32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卫计办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33 孕情检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卫计办 孕情检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34 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卫计办 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35 生育服务登记卡办理 新出生的婴儿,无论是政策内、政策外都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同时单身未婚人士或者政策外多孩也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实行免费登记审核发放。 卫计办 生育服务登记卡办理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36 生育服务登记卡遗失补发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卫计办 生育服务登记卡遗失补发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37 出具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第十条 计划外妊娠16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一条 妊娠16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在县(市、区)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手术。施术单位在手术前应当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或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证明、介绍信,并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
    卫计办 出具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38 开取计划生育四项(上环、取环、人流、引产)证明▲ 《关于规范统一使用终止妊娠、输卵(精)管复通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的通知》(合计生委〔2006〕77号) 卫计办 开取计划生育四项(上环、取环、人流、引产)证明▲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39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办理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 卫计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办理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40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发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卫计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发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41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卫计办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42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卫计办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43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初审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九条  资格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务求相关材 卫计办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初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4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同步进行。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并公示、省市备案五个步骤。第九条  乡级审核(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简称《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连同《审核记录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对往年确认的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年审表》,对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卫计办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45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 卫计办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服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46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11、推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2)建立紧急救助.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在项目人群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卫计办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47 计生特殊家庭“两节”期间走访慰问 《合肥市关于开展“两节”期间走访慰问计生特殊家庭活动的通知》合卫发展﹝2016﹞253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工作,建设诚信政府。经研究,我委决定于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向计生特殊家庭“送服务、送健康、送爱心、送政策”走访慰问活动。 卫计办 计生特殊家庭“两节”期间走访慰问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48 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卫计办 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49 人口基金救助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计办 人口基金救助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50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求。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
    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3.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收集辖区内计划怀孕的夫妇信息,协助县乡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到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
    卫计办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5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教育、政策咨询服务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卫计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教育、政策咨询服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52 流动人口计生信息通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卫计办 流动人口计生信息通报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53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卫计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办理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54 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卫计办 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5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卫计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办理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56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卫计办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57 出具“一单制”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
    合人口委〔2011〕26号 关于开展流动人口“一单制”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流动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效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实现,根据《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将面向流动人口全面实施一单制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卫计办 出具“一单制”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58 食品安全宣传周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集中报道。 卫计办 食品安全宣传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59 法律咨询服务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司法所 法律咨询服务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60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司法所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61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司法所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62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司法所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63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皖法治办〔2013〕7号):《安徽省“法律进机关”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 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
    《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司法所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64 ★ 新市民普法 1.《关于开展新市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普办发〔2013〕38号);                                                            2.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我市新市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普办发〔2015〕29号);                                           3.《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要求“继续深化新市民法治宣传教育,推广新市民普法学校,形成普法责任明确、任务全面落实的工作格局”;                                   4.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合发〔2016〕29号)中第三部分对象和要求中第三条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具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中要求“加强进城经商务工、拆迁转化和在肥异地大学生等新市民群体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新市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能力,促进新市民更好更快地融入城市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新市民在法治合肥、平安合肥、幸福合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司法所 ★ 新市民普法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65  ★开展“江淮普法行”之“普及行”活动 1.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合发〔2016〕29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的第二条突出学习宣传宪法中要求: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江淮普法行”等活动。                                                          2.《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中第一部分突出学习宣传宪法中要求“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江淮普法行”等活动,提高全市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教育引导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切实维护宪法尊严”。                                                3.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普法办每年6月份左右定期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活动以普及行、宣传行、督查行“三行”活动为主要内容,其中普及行活动由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负责组织。 司法所  ★开展“江淮普法行”之“普及行”活动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66 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有计划地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司法所 人民调解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67 社区矫正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司法所 社区矫正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68 安置帮教政策咨询、协调指导 1、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和《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皖安帮发〔2009〕8号)文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三、(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3、《安徽省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司法所 安置帮教政策咨询、协调指导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69 预决算信息公开 《预算法》第一章、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财政所 预决算信息公开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70 财政票据领购、发放、核销、年检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领购。 财政所 财政票据领购、发放、核销、年检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71 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 《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办发【2011】2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三资委托代理的部分内容。 财政所 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72 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农村〔2014〕1195号):第四条 各类惠农补贴资金实行县级财政部门“专户”或“专账”(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公开公正、整合集中、定时发放、方便高效”的原则和“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发、服务一站办、收支一本账”的“五个一”方式,通过已建立的农户“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由县级代发金融机构按照补贴项目发放时限统一集中打卡发放到户。补助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款等其他资金,也可以通过县乡财政“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惠农补贴资金筹集、下达、管理、发放和财务核算;负责粮食直接补贴等有关补贴项目的政策落实,负责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农村财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农村局)具体承担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日常工作,负责“专户”统一管理,签订委托代发协议,按照补贴项目时限要求及时发放各类惠农补贴资金;负责惠农补贴资金财务核算及报表管理,及时做好数据汇总、网上审核和数据交换(上传)工作;负责组织对县乡有关人员的政策业务和网络技术培训,组织开展本地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财政所 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73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开展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十六条: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4号)第十五条:各级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非法集资形势和处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通过系统性和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6〕188号)第十七条:形成多方联动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定期提供不同主题、种类的宣传菜单。
    财政所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开展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174 民生工程信息公开 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民生工程信息全程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16号)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民生政务公开,改革创新民生工程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打造公开公正、群众认可、社会赞同的民生工程信息公示制度平台,增强民生工程公信力,增加民生政策透明度,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高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基本原则:(一)依法公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信息条例》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公示内容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和漏报。(二)规范统一。除部分涉密信息外,当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信息都要公示。(三)责任明晰。市、县(区)民生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四)积极稳妥。各地要在现有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基础上,不断拓展信息公示的层次和范围,符合条件的先行先试,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思路推进网上公示工作。公示内容:(一)民生工程政策。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牵头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等。(二)工程项目信息。工程类项目公示项目建设点、开工及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资规模、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三)受益对象信息。补助类项目公示补助申请流程、审批程序及最终确定的受益对象基本信息、审核单位、补助标准、发放金额和监督方式等。培训类项目公示培训机构、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受训人员、联系电话和监督方式等。参保类项目公示参保对象基本信息、缴费金额、补偿金额和监督方式等。公示主体:(一)牵头部门。市、县(区)民生办负责协调、统筹、指导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负责本辖区民生工程项目信息网上全程公示牵头工作。公示时间:全省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从2015年起在各地全面推行。 财政所(民生) 纪工委:0551-63475736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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