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防汛、防洪管理工作,使防汛、防洪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防洪法》、《水法》、《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防汛、防洪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洪工作方针,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
第三条 认真贯彻《防洪法》,对防汛、防洪工作做好统一安排和领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努力做好防汛、防洪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全镇上下要齐心协力、切实担负起防汛、防洪的责任,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 防汛、防洪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各社区、各部门实行具体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指挥;党委、政府各相关副职为副指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汛、防洪工作领导组织,成立由武装部组织各社区主要负责人为队长的抢险队伍,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八条 根据防汛、防洪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防洪方案。
第九条 抓好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增强防汛、防洪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防汛、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十条 做好防汛、防洪准备工作,做到早抓、早检查、早落实,把好汛前检查关,消灭防汛“死角”,切忌走过场。汛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防汛、防洪组织机构(即:防汛、防洪领导小组、防汛、防洪办公室、抢险队伍)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灵活。
2、防汛、防洪制度、措施、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3、机械动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状况良好,使用可靠,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4、是否制定预防应急措施和组织抢险,对受洪水影响范围内的居住点和建筑物以及大型设备是否搬迁、撤退或已采取其他防洪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防汛、防洪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防汛、防洪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汛期值班、汛期巡视、检查、汇报制度;防汛物资的管理;汛期汛情及灾情的汇报;防汛、防洪工作的奖惩;年度防汛、防洪工作总结等。
第十二条 防汛期间,必须保证“思想、组织、人力、物资、经费、措施、工作”的落实和到位,确保安全度汛。
第十三条 在主汛期间、大暴雨过程中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防汛工作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及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汛期应确保通讯畅通,能及时、准确了解和传递有关的气象、水情、汛情预报资料,不失时机的组织防洪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 对发生洪水灾害的施工点,分部、各架子队应积极协助
第十六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应在水毁建筑物相应位置设置警戒线,作出醒目标志,并派员值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还应配合组织开展自救和恢复生产、发展生产的工作。
第十七条 对所发生的灾情,经核实后,应如实地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十八条 在遭遇洪水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设备和建筑物摧毁的,应及时将受灾情况上报上级指挥部。
第十九条 汛期结束后,应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防汛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而给单位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将按照相关工作纪律要求,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视其严重程度,在追究经济责任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瑶海区大兴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