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应当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无法在协议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在医疗费用发生后一年内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申请救助,程序如下:
(一)申请。救助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享受救助的相关证件、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本年度病历和必要的病史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低收入和因病致困家庭患者申请救助时,应当同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救助对象死亡的,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评议,民政部门出具收入认定表。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市)、区(开发区)医疗救助经办部门审批。
重点救助对象无需进行入户调查、评议和公示。其他救助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以及收入计算办法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执行。
(三)审批。县(市)、区(开发区)医疗救助经办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表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理或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