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民〔2023〕4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924元/月/人,县域低保标准调整为881元/月/人。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遵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标。同时,要强化宣传解读,使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