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省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建立完善惠民便民精准管理,政策衔接动态调整,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顺畅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积极构建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实施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合肥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合肥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以及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二级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为低保标准的30%,三、四级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为低保标准的20%。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为低保标准的30%。
3.落实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关于建立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合民〔2021〕117 号)相关要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规定比例与低保标准保持联动增长。标准增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取整。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三)资金筹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承担资金部分外,其余资金,城区由市、区按5:5比例分担,县(市)由市、县(市)按4:6比例分担。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城区由市、区按5:5比例分担,县(市)由市、县(市)按4:6比例分担。
3.残疾人两项补贴中,县(市)区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四)补贴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打卡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县(市)区民政、残联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每月25日前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二)逐级审核
1.初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残联审核。
2.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3.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公示。对审定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官方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公示中发现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经核实后,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四)跨省通办
各县(市)区要根据《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皖民务函〔2021〕103号)要求,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规范工作程序和审核时限,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家庭困难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要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调整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运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残疾人退出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变更、冻结、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三)强化监督问责。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市级将不定期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工作不负责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民〔2019〕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
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
附件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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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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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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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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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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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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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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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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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居住地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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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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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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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街道办初审意见 |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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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残 联 审 核意见 |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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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民政审定意见 |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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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发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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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
元 |
停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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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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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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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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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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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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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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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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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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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居住地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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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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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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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街道办初审意见 |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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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残 联 审 核意见 |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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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民政审定意见 |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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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发 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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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
元 |
停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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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
民政:(盖章) 残联: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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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居住地址 |
残疾类型等级 |
残疾人证号号 |
困难类型 |
补贴标准 |
银行账号 |
补贴对象 电 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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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
民政:(盖章) 残联: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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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居住地址 |
残疾类型及等级 |
残疾人证号 |
补贴标准 |
银行账号 |
补贴对象 电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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