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2011年3月15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二)对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三)对2007年11月17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四)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对象资格:
1.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无子女的),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提高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的企业职工(含下岗)。2.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无子女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城镇无单位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