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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政策标准

    发布时间: 2026-02-24 15:24  信息来源: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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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标准: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2011年3月15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2.对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3.对2007年11月17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4.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对象资格:

    1.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人员计划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办理了退休手续。

    2.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城市无单位居民计划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已领取一次性补助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不再补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合肥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卫人口家庭〔202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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