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合民〔2025〕31号 文件要求, 经市政府同意,自2025年7月1日起,我市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1009元/月/人,县域低保标准为891元/月/人;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遵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标。同时,要强化宣传解读,使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