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合肥市 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中有关优待奖励计划生育家庭政策, 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执行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帮助和改善计划生育家庭 生活条件和社会环境,充分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照顾优惠,提升 其家庭发展能力,解除其后顾之忧。
二、项目内容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该奖励扶助是指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 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 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 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省财政每人每年 另增发2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的对 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合肥市在国家、省统一标准基础上, 所有对象每人每年提标12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 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
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 、死亡后未再生育或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扶助金按伤残每人每月 1025元安排: 其中中央和省级各安排460元、160元,市级安排100 元,县(市、区)、开发区安排305元;死亡按每人每月1275元 安排,其中中央和省级各安排590元、210元,市级安排100元, 县(市、区)、开发区安排375元。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 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 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 分别不低于520元、390元、260元标准安排扶助资金。合肥市级 提标后标准为每人每月530元、400元、270元,提标部分资金由 市级财政承担。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
1.紧急慰藉制度: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条件的家 庭,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由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 金于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发放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
2.特扶家庭慰问制度: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利用市计划生 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每年给每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 庭(是指子女死亡或者三级以上伤残,该夫妻未再生育或者收养 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对象发放480元的抚慰金。
3.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
亡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 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 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 省人口基金在2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仍有超出的部分, 由 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在5000元限额内据实给 予补助。
(四)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 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 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2011年3月15 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 或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2.对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 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3.对2007年11月17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城市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4.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 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三、项目对象资格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 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 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 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 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 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特殊家庭关怀扶助、 退休一次性奖励对象,不包含2016年1月1 日我省全面放开二孩后 生育的家庭。
(四)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
1.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人员计划生育退休 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 已办理了退休手续。
2.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城市无单位居民计划生育退休奖 励金项目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 再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 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 已领取一次性补助的,不论数额多少, 一律不再补发。
四、项目资金
(一)资金筹措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按 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扶助资金,中央与省承担部分按照有关政策 文件执行;市提标部分, 由市财政承担。
2.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 退休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实行预拨制度,市卫健委根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的实际发放报 表拨付、清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代发至社保账户。
3.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城市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对 象的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和区、开发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 担,市财政承担部分实行预拨制度,次年结算;四县一市由县级 财政全额承担。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实 行预拨制度,次年结算。
5.各县(市、区)、开发区不得随意提标计划生育奖特扶 项目资金现行标准。
(二)资金发放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资金实行统一确认, 统一发放。每年3月31 日前,完成资格确认工作;8月31日前,应 将《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
理发放机构应在5日内将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 对象个人账户。市财政承担的资金5月底之前拨付到位。
2.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 退休一次性奖励金、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城市无单位居民独生 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和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退休奖励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县(市、区)、开发区卫健部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 认发放。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 区卫健部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认发放。
(三)资金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县(区) 级卫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 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上报市级卫 健和财政部门,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 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项目资金当年预拨次年清算。除涉及保密事项外,计划生育 服务补助资金涉及的安排、分配、使用、监管、实施等相关信息, 应按规定予以公开。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和卫健部门应 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 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 分离控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 截留、挤占和挪用,在资金分配、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 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 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资金的, 按照协议规定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文件有效 期内,国家、省级资金发放标准如发生调整按上级文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