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政策标准】医疗救助的标准和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 2021-03-26 09:47  信息来源: 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
    【字体:  

    医疗救助

    第七条 一般医疗救助。

    (一)代缴参保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

    (二)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指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特殊病门诊救助不设病种限制;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应是重病、重症慢性病或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

    1.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合理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救助9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2.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合理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救助7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3.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合理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普通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根据医疗救助资金年度结余情况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人。

    第八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理费用,分段按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人。

    (一)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0.5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按40%予以救助;

    (二)救助对象个人自付2万至6万元(含6万元)、6万至12万元(含12万元)、12万元以上,分别按50%、60%、70%予以救助。

    第十三条 申请医疗救助程序。

    (一)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助,应在入院治疗出院前向医疗机构医保经办窗口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民政、卫生计生、扶贫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材料(包括五保证、低保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证、贫困户《扶贫手册》等,下同),出院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二)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对象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助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程序如下:

    1.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及民政、卫生计生、扶贫部门发放的医疗救助相关证件材料(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以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本年度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等。

    医疗救助对象因病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家庭财产协议或财产公证。

    2.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在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救助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医保经办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重点救助对象不需要进行入户调查、评议和公示。

    3.审批。县级医保经办部门(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发区社会事业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救助资金打入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每月的医疗救助名单是传给瑶海区医保局和龙岗民生部门。不知道是传哪个模板和如何上传。

    第25、26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29、30城镇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31、3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以上三项工作,已经咨询过瑶海区医保局,龙岗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医保部门没有此项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