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瑶政办〔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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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瑶海区排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完善排水监管,经研究制定了《瑶海区排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1日
瑶海区排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瑶海区排水管理,规范排水户在排水设施建设、使用、维护方面的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完善排水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促进水生态、水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瑶海区范围内城镇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以及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部分。
第三条 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牵头指导、监督各街、镇、开发区和相关责任单位排水管理工作,负责区管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和监管,联系、协调市级排水主管部门和相邻县、区、开发区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区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和监管。
区发改、财政、市监、住建、城管、农水、自规、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镇、开发区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排水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区内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编制项目排水设计方案,并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排水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非单独建设的排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应接入但未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在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并同步考虑服务片区现状实际及下游排水设施承受能力。
暂未纳入征迁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空白区”应完善排水管网建设,做到应收尽收。加快老旧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管网的排查与检测,推进合流制管网分流改造、破损管网修复、雨水、污水混错接整改工作,提升污水收集和内涝防治效能。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降低溢流污染。
排水户进行改造升级、装修翻新时,应当同步排查雨水、污水管网,对存在缺陷、混接的管网同步改造。生活小区改造应当将沿街门面房、幼儿园等配套建筑的雨水、污水分流纳入排查、设计和改造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管材、井筒、井框、井盖。优先采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推广采用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混凝土检查井。
公共排水管网工程应当设置信息标识牌,标明管道属性、管道排向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排水管理
第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池塘、河道、湖泊及其他自然水体。
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
第七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汽车清洗、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当建设相应的隔离、沉淀、预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第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作业需要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区级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施工作业)。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明确并主动对接建成后的接收、管理单位,按照排水设施验收相关要求履行自检和报验程序。
土壤污染治理、危废物处理等环境治理项目开工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中应当明确施工期间产生废水的排放标准、处理方式等。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按规定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的费用。拆除、改动完成和恢复后,应当报排水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条 各街、镇、开发区为市政范围以外排水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日常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巡查、发现违规排水行为,及时制止、纠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违规排水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和处置,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负责日常监管、牵头调查处置、督促和落实整改。
区住建局为生活小区排水管理的牵头责任单位,同时做好市级在建项目排水管理的沟通对接工作。
区商务局为城市综合体、专业市场范围内排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教体局为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范围内排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卫健委为医疗卫生单位范围内排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市场监督局为农贸市场范围内排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文旅局为星级酒店范围内排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农林水务局为水利、农业排灌设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城管局负责监督沿街门店、摊群点、洗车业排水。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工业企业。
各建设单位为各自项目建筑工地排水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十二条 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自建排水设施以及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部分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督促产权和服务单位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市政管养范围和排水户产权范围外区域,以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排水设施由各街、镇、开发区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每年汛期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定期清淤,保持排水管道畅通;
(三)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各类违规排水和危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四)排水设施突发积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抢修,并采取临时排水和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排水主管部门。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排水户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在公共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组织施工单位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发现施工造成排水设施损毁或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同时向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上级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街、镇、开发区加强对范围内排水设施的防洪排涝巡查检查,配备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设备。加强下穿桥、低洼地、老旧居住区等重要区域和易涝区域的巡查、值守,发现险情时,立即采取措施。
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四章 执法查处
第十八条 擅自拆改公共排水设施、危害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整改情况交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九条 日常巡查、群众投诉、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等形式发现的违规排水问题,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二)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予以查处:
(2)沿街经营户将污水直接倾倒入雨水收水口的,由区城管局依法依规处罚;
(3)建筑工地将泥浆水、清洗水等施工废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区城管局依法依规处罚。
(4)违规排放、倾倒工业废液和废渣或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YFGS-202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