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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标准】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22 15:11  信息来源: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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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自 2023 年7月 1日起,我市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924 元,县域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881 元:城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 19779 元/年/人 (其中财政补助标准 17114 元),县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 13744 元/年/人 (其中财政补助标准 12359 元),照粗护理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 12360 元/年/人、7416 元/年/人、989 元/年/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 8652 元/年/人、4944 元/年/人、742 元/年/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 2420 元/月/人;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调整为 277 元/月/人; 三、四级调整为 185 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整为 277 元/月/人, 高龄津贴调整为 80-89 周岁老年人 120 元/月/人,90-99 周岁老年人 240 元/月/人,百岁以上老年人 600 元/月/人。

    各县(市) 区、开发区要严格遵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标,强化宣传解读,使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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