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简介(2023版)
一、门诊待遇
待遇类别 |
医院层级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年度报销限额 |
基层普通门诊 |
参保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
0 |
60% |
单次50元(服务站、村卫生室20元),年度150元 |
大额普通门诊 |
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经批准的基层医疗机构) |
单次达到200元进入累计,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 |
参保地60% 跨县域50% |
2000元 |
“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 |
基层医疗机构 |
0 |
70% |
高血压360元 糖尿病480元 |
慢特病门诊 |
省医保局统一规定的74种病种,参照住院报销比例,每个病种设定年度报销限额。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慢特病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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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普通门诊 |
有条件的高校按照50元/人标准由学校统筹包干使用,学生不在享受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门诊待遇;不具备包干条件的高校,不拨付基金,学生按城乡居民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
二、住院待遇
医院层级 |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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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居民 |
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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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三级医院 |
1000 |
500 |
75% |
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45%的,保底报销45% |
三级医院 |
700 |
35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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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和县级医院 |
500 |
250 |
85% |
|
一级医院 |
200 |
10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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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恶性肿瘤放化疗(含靶向治疗)、脑瘫康复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费用。 2.实行双向转诊的,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3.未经转诊跨县(市)域在三级及以下、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15个百分点。急诊抢救、传染病、恶性肿瘤以及通过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转诊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 |
三、大病保险待遇
住院和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大病起付线 |
起付线以上分段 |
报销比例 |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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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元 |
60% |
5—10万元 |
70% |
|
10—20万元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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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以上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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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一半,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2.在本市连续参保不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年度限额为30万元,其他人员大病保险报销金额上不封顶。 |
四、异地就医
异地就医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成功后可持金融社保卡联网结算。
(一)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生活居住的人员。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所患疾病在我市内最高级别医疗机构难以确诊或无有效治疗手段,需要转往异地就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突发疾病在异地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置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异地非急诊抢救或不符合转诊转院条件自行前往异地就医)。
(二)备案材料和办理方式
人员分类 |
备案材料 |
办理方式 |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
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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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异地转诊转院人员 |
本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 |
在开具转诊单的医疗机构直接办理 |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
无需个人申请备案 |
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按技术规范上传急诊抢救标识 |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异地就医备案单(线上填写或办理点填写) |
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
2.异地就医报销待遇:
人员类别 |
待遇类别 |
省内 |
省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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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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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
慢特病门诊 |
按照本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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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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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异地转诊转院人员 |
住院 |
2000元 |
70% |
医疗总费用20%(最低2000元,最高10000元) |
65% |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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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住院 |
60%,大病保险各分段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 |
55%,大病保险各分段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 |
备注:大学生异地就医向学校医保经办部门申请备案,按我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五、其他待遇
1.住院分娩补助。定额补助1200元。妊娠期、分娩期发生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报销,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2.残疾人配备辅助器具补助。残疾人装配大腿、小腿假肢以及7周岁及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给予补助。符合规定的可凭残疾人证、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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