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低保、五保需注明身份;
2.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或出院小结,大额救助须提供费用清单;
3.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现场有关照片或有关部门证明等材料;
5.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由乡镇(园区)和村(社区)两级出具证明代替。
主动发现受理。建立县、乡镇(园区)、村(居)三级主动发现救助管理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急难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在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作下,开展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且每次入户不得少于两人,核查结果必须有被核查家庭签字确认。
(三)审批。一般程序。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对各乡镇(园区管委会)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月内办结,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因病临时救助。
1.对家庭成员突发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不高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2.对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自费额度较大的;各类困境儿童;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等重病患者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住院救助年最高救助标准。
(二)意外事件临时救助。对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临时困难家庭给予不高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三)就学临时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不包括就读研究生和以上阶段),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不高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四)其他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民政部门认定给予不高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五)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同一事由享受其他部门相关渠道救助的,包含在内)。特殊情况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不包括大额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2.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