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山路街道为民服务事项 | ||||
| 填报单位:嘉山路街道 | | | | |
| 序号 | 事项名称(大项) | 最小单位事项 | 事项类型 | 办理依据 |
| 1 | 民政 |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 | 依申请 |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
| 2 | 民政 | 五保供养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险 | 依申请 | 《合肥市五保供养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实施方案》为有效提高善后处置能力,缓解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因疾病、意外伤害造成的个人经济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的护理保险运作方式,努力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构筑“风险规避安全网”,在全市继续统一推行五保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 |
| 3 | 民政 | 城乡低保家庭核实转报 | 依申请 |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 4 | 民政 |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初审 | 依申请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 4、《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结合《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的通知》(皖民电[2014]28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5 | 民政 |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依申请 |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 |
| 6 | 民政 |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 | 依申请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 7 | 民政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材料复核登记转报 | 依申请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
| 8 | 残联 |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办理 | 依申请 | 依据《关于办理残疾人免费乘公交车相关事宜的通知》合残联【2012】154号文件执行 |
| 9 | 残联 | 残疾人无障碍 | 依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一)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四)公民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第十九条:“对下列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经济困难 |
| 10 | 残联 | 残疾人托养初审转报 | 依申请 | 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第二条 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第三条 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第一章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第一章第六条: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
| 11 | 残联 | 残疾学生(儿童)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儿童)补贴办理服务 | 依申请 | 《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第十一章第三十三条:补助对象。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及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儿童、残疾人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第三十五条:补助程序。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请;经所在地残联、教育、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残联、教育部门复审;由市残联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下达资金至县市区财政发放。 |
| 12 | 残联 |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申报 | 依申请 |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一条 对象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条 资助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
| 13 | 残联 | 盲人按摩行业政策性扶持 | 依申请 | 合残联〔2015〕55号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盲人按摩行业政策性扶持办法》的通知 持有本市及在本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外籍持证视力残疾人,各县(市)区残联初审通过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及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
| 14 | 残联 | 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办理 | 依申请 | 《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第十章。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缴纳残疾人社会保险的福利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企业、申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和在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的残疾从业人员。 |
| 15 | 残联 | 残疾人初创补贴申报 | 依申请 | 《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残联〔2016〕53号) 除盲人按摩行业外,市辖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由残疾人新创办且由其本人自主经营或担任法人代表的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或企业。 |
| 16 | 残联 | 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依申请 | 《关于鼓励开展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残〔2015〕47号): 一、采集对象 凡户口在本辖区的,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免费申请办理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请程序 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监护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向各乡镇、街道残联申请(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残疾人或监护人持有,一份存入乡镇(街道),一份区残联留存备查),凡符合条件的,要确保一人不漏。 |
| 17 | 残联 | 企业安置及残疾人失业求职登记服务 | 依申请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
| 18 | 残联 | 残疾人就业扶持补助 | 依申请 | 依据关于印发《2013年度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13】128号文件 |
| 19 | 残联 | “残疾人万人就业扶持工程”补贴初审转报 | 依申请 | 《安徽省残疾人万人就业扶持工程实施方案》 |
| 20 | 残联 | 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资格申报 | 依申请 | 《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14〕12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残联〔2016〕53号) |
| 21 | 社会保障 | 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参保登记 |
依申请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
| 22 | 社会保障 | 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变更登记 |
依申请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 |
| 23 | 社会保障 | 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注销登记 |
依申请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
| 24 | 社会保障 | 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依申请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 25 | 失业管理 | 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申请 | 依申请 | 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第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 26 | 失业管理 |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领 | 依申请 | 《关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6】223号 |
| 27 | 失业管理 | 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申报 | 依申请 |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区(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报市、县、事业经办机构批准,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
| 28 | 就业创业 |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 依申请 |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一)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县级系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 |
| 29 | 就业创业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依申请 | 《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认定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就业确有困难人员是指经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扶和推荐(有工作台帐记录),非本人原因,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对匹配岗位不予接受的不得认定。 |
| 30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 依申请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
| 31 | 教师资格申请相关证明 | | 依申请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 32 |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 依申请 |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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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 | 街道收到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提交区级 | |
| 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在社区提交申请 | | |
| | | 街道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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