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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实施单位 |
办理期限 |
监督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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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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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申请受理初审 |
依申请类 |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制定实施本办法。 |
社会事务部 |
每月22日前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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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孤儿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社会事务部 |
每月22日前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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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根据《合肥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暂行办法》合民【2021】100号文件。 |
社会事务部 |
23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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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依据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合民【2020】33号文件 |
社会事务部 |
23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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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救助 |
依申请类 |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合民【2018】357号文件 |
社会事务部 |
1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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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依据合肥市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合民【2020】34号文件 |
社会事务部 |
20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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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依申请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促进法》 |
社会事务部 |
即时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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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 |
依申请类 |
依据《瑶海区2018年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实施方案》瑶文字〔2018〕1号文件 |
社会事务部 |
即时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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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审核、公示、系统录入 |
依申请类 |
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针对失独家庭及独生子女残疾家庭进行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并公示、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
社会事务部 |
一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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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审核 |
依申请类 |
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针对失独家庭及独生子女残疾家庭进行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并公示、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
社会事务部 |
一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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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4】45号《合肥市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合人口委【2015】8号文执行 |
社会事务部 |
一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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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依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
社会事务部 |
即时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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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申请受理初审 |
依申请类 |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 |
社会事务部 |
每年3月份申请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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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申请受理初审 |
依申请类 |
根据省残联《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办法》。 |
社会事务部 |
每年3月份申请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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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 |
依申请类 |
关于优化优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础工作的意见 合肥企管【2016】5号 |
社会事务部 |
即时办理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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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及遗属抚恤金申报审核 |
依申请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8号 |
社会事务部 |
每月8-24办理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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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劳动监察 |
依申请类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社会事务部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等具体程序规定。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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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劳动用工备案 |
依申请类 |
依据《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
社会事务部 |
3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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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依申请类 |
依据《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
社会事务部 |
5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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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非公人员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审核、发放 |
依申请类 |
依据《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合政【2017】11号 |
社会事务部 |
每季度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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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
依申请类 |
依据《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合政【2017】11号 |
社会事务部 |
每年一次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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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人口基金紧急救助 |
依申请类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文第11条 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人员伤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
社会事务部 |
每年12月份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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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 |
依申请类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文第三条做好养老保障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 |
社会事务部 |
每月1次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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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出具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 |
依申请类 |
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社会事务部 |
即时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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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计生特殊家庭“两节”期间走访慰问 |
依申请类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文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
社会事务部 |
每年元旦、春节期间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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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依申请类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合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13〕20号)三、托养对象条件:(一)具有合肥市城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在就业年龄段内(16周岁-59周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病情基本稳定且无传染性疾病的精神及肢体残疾人。(二)其中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能力的,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可选择集中托养服务。(三)其他残疾人可根据残疾类别及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家庭状况,自愿选择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服务。四、补助标准: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接受集中托养服务的,每人每月享受1600元服务补助;接受日间照料服务的,每人每月享受400元服务补助;接受居家安养服务的,每人每月享受600元服务补助。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并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
社会事务部 |
每季度末申请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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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残疾人公交免费乘车卡办理审核 |
依申请类 |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第三十条规定:盲人、二级以上聋哑人、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的残疾人及六十周岁以上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公共交通IC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社会事务部 |
每季度末申请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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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正三轮车主个人社保补贴申报审核 |
依申请类 |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正三轮非法营运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意见》(合发〔2008〕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2008年正三轮车主优待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社会事务部 |
每年7-8月申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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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正三轮车主用人单位社保、岗位补贴申报审核 |
依申请类 |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正三轮非法营运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意见》(合发〔2008〕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2008年正三轮车主优待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社会事务部 |
每年7-8月申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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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残疾人万人就业申报 |
依申请类 |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2010年残疾人“万人就业工程”计划安排的通知》皖残联[20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合肥市2010年度实施安徽省“万人就业工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社会事务部 |
每年5月份申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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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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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1.《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2.《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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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1.《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2.《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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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瑶海区优待金统计工作通知》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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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重点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性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合肥市瑶海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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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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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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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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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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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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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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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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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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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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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依申请类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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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等级材料核实 |
依申请类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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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依申请 |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受理投诉后,应在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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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
主动服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号):(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按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文件要求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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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
主动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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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
主动服务 |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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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
主动服务 |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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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消费者投诉受理 |
依申请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7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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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
依申请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两年开展一次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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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
主动服务 |
《关于做好2016年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第5号)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每年一次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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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
依申请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10个工作日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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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法律援助服务 |
依申请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
司法所 |
即时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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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周宣传活动 |
主动服务 |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
司法所 |
一周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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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开展“法律六进”等法制宣传活动 |
主动服务 |
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
司法所 |
全年期间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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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人民调解 |
依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司法所 |
即时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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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法律咨询服务 |
主动服务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司法所 |
即时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56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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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安置帮教政策咨询 |
依申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0〕5号、涉密) |
司法所 |
即时 |
铜陵路街道纪工委:6429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