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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标准】瑶海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1-28 10:02  信息来源: 瑶海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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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镇、开发区:

    现将《瑶海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瑶海区民政局                瑶海区财政局

     

     

     

    2021811

     

     


    瑶海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合民202140号)文件精神,推进瑶海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三级中心运营。鼓励各街镇、开发区通过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借助智慧化系统发挥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按照《合肥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3年)》(合民〔2021〕19号)要求,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

    (三)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5%。

    (四)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

    (五)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支持各街镇、开发区建设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推广应用智能养老产品。巩固智慧养老省级示范创建成果,落实智慧养老省级示范机构和项目创建奖补和运营补贴政策。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庭安装智能安防设备。

    三、实施内容

    (一)城市“三级中心”建设和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皖民福字〔2018〕63号)的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区民政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符合条件的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区民政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运营正常的区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购买社区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按每城市社区每年3.5万元的标准补助社区,由市:区财政按 1:1 分担。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民政提交申请,民政审核后商财政确定后实施。

    (二)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高龄津贴。具有瑶海区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80-89周岁高龄津贴,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高龄津贴,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1比例分担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养老服务补贴瑶海区户籍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6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3.实施程序。由本人(或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经社区初审,街镇开发区审核后报民政审批。

    (三)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街镇开发区可将申请对象范围扩大其他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扩面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经区民政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补助,其中基础部分改造所需资金由市级与区1:1分担,可选部分改造所需资金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设计、监督验收费用,从级配套适老化改造资金中支出(由区财政局承担)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评估初审、街镇开发区审核、民政审批;民政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初审并逐级报街镇开发区民政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民政组织实地验收。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社会力量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扩建床位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按实际入住自理型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600-7200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购买服务补贴。政府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城市“三无”对象养老服务的,对自理型老人给予每月100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失能失智老人给予每月150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其余所需资金由街镇开发区承担。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区民政会同财政确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3.实施步骤。民政会同财政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贴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公办养老机构参保费用,省级补贴资金外的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参保费用可从运营补贴费用中支付。

    3.实施步骤。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以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 20号)精神,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省级拨付的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3.实施步骤。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各单位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本级财政资金,按照要求及时审核拨付。

    (二)部门协作,加强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六、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月31日,原《瑶海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细则》(瑶民〔2020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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