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事件分类分级
1.4 应急预案体系
1.5 应急系统
2 组织指挥体系
2.1街道组织指挥机制
2.2 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恢复与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科技支撑
5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5.2 预案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5.4 宣传和培训
5.5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合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合肥市瑶海区委瑶海街道关于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街道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区域但可能对本街道造成重大影响,必须由本街道指挥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思想。建立健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防范和化解各类突发事件风险、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坚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的综合协调。在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社区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联防联控的应急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统筹社会应急力量。依法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应急知识宣教培训,提升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基层救援组织、社会救援力量相结合的应急力量体系。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饮市用水安全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注:见《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街道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部门、社区、驻地单位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4.1 应急预案
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街道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是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规范。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驻地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等法人针对本单位或组织面临的风险制定。
1.4.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街道及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根据应急预案需求,编制事件行动方案,并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1.5 应急系统
街道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的建设工作,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2 组织指挥体系
2.1街道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街道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街道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发生极端性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2.1.2 街道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视情设立的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委或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2.1.3 街道应急工作机构
街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2 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街道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社区协助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邻街、镇、开发区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由街道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等负责人及应急专家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4 专家组
各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街道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街道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指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街道。
(2)街道统筹建立完善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干线专线、城区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部门、社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各部门、社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1)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街道(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以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或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
①加强对突发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突发事件开展动态研判工作。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能够随时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街道完善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民兵情报信息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社区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通报、续保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各部门、社区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街道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街道、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街道要根据预案或街道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街道的突发事件,街道应急管理站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区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指导各部门、社区、驻地单位开展应对工作。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超出本区辖区范围或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街道及时报请区、市、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2)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①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决策重大事项。
②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③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④调度应急队伍,调集应急装备和物资。
⑤当事态扩大,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报请区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⑥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其他必要的处置工作。
(3)协同联动
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或请求街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对事件现场进行清除清理,包括受损物资、设备和商品的清理,泄漏危化品和油污的清除清理,临时设施的拆除,现场废弃物和垃圾的清理等。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街道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区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区场价格,维护区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请求街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部门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街道,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街道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制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的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发布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街道或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街道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街道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街道统筹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有关保险理赔、公众心理干预、恢复重建等事项。
3.4.2 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街道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街道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需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援助的,区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3.4.3 调查与评估
街道应急管理站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由上级政府或其部门负责的调查评估工作,本街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街道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站、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本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支持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预算,分级负担。
(1)按本街道预算支出额的适当比例设置预备费,优先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支出。
(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社区、驻地单位,街道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支持、补偿或救助政策,依程序报请街道审批。
(3)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项,依法依规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所、纪工委等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捐助款物。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街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1)街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街道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放共享。
4.4 科技支撑
依托科研机构、高校、相关企业,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技术研发。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由街道应急管理站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街道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街道批准,以党政办名义印发实施,抄送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街道应急管理站和区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5.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街道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社区、驻地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 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街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教育培训。
5.5 责任与奖惩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考核制度和相关指标体系,对街道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本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的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由街道党政办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管理站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街道提出修订建议。
(2)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街道党政办会同应急管理站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7 附件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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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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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交通运输保障 |
城市建设部部 |
平安建设部、城管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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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救援保障 |
社会事务部 |
市场监督管理所、经济发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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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保障 |
经济发展部 |
党政办、驻地电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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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保障 |
应急管理站 |
武装部、城管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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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生活保障 |
应急管理站 |
社会事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所、城市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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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保障 |
平安建设部 |
武装部、城管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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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保障 |
党群工作部 |
党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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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技术保障 |
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
驻地单位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