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瑶海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 > 社会救助

    【政策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政策标准

    发布时间: 2023-04-05 15:24  信息来源: 瑶海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
    【字体:  

    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2574元/年l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11189元/年l人),照料护理标准为2515元,由县(市)区按照失能人员上浮20%、半失能人员依标准发放。

    四、申请材料:个人书面申请,个人身份证、户口簿、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声明等有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受理;2、审核;3、审批

    六、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1:40,14:30-17:30。

    七、办理地点:和平路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八、联系方式:0551-644686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