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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标准】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

    发布时间: 2025-12-03 10:20  信息来源: 瑶海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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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合肥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卫人口家庭〔2023〕113号

    各县(市、区)卫健委、财政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合肥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中有关优待奖励计划生育家庭政策,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执行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帮助和改善计划生育家庭生活条件和社会环境,充分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照顾优惠,提升其家庭发展能力,解除其后顾之忧。

    二.项目内容

    (四)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2011年3月15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2.对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3.对2007年11月17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4.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三.项目对象资格

    (四)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

    1.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人员计划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办理了退休手续。

    2.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城市无单位居民计划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已领取一次性补助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不再补发。

    四.项目资金

    (一)资金筹措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扶助资金,中央与省承担部分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市提标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2.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实行预拨制度,市卫健委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的实际发放报表拨付、清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代发至社保账户。

    3.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城市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对象的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和区、开发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部分实行预拨制度,次年结算;四县一市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实行预拨制度,次年结算。

    5.各县(市、区)、开发区不得随意提标计划生育奖特扶项目资金现行标准。

    (二)资金发放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资金实行统一确认,统一发放。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资格确认工作;8月31日前,应将《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日内将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账户。市财政承担的资金5月底之前拨付到位。

    2.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城市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和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退休奖励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开发区卫健部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认发放。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卫健部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认发放。

    (三)资金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县(区)级卫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上报市级卫健和财政部门,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项目资金当年预拨次年清算。除涉及保密事项外,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涉及的安排、分配、使用、监管、实施等相关信息,应按规定予以公开。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和卫健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在资金分配、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资金的,按照协议规定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文件有效期内,国家、省级资金发放标准如发生调整按上级文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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