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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标准】关于印发《安徽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04 15:22  信息来源: 瑶海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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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 于进一步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 29 号 ) 和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 [2003]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 通知》(皖办发[2003] 29 号) 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军转干部家庭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成员中患有癌症、尿毒症及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可以享受特困救助。对于曾荣立三等功以上,或革命伤残军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予以重点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困救助只限于因家庭生活特殊困难 给予的临时性救济。

    第四条:救助标准全年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30%幅度掌握。其中:被国家主席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或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为30%;被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或获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为25%;荣立一等功的为20;荣立二等功的为15%;荣立三等功的为10%;特等、一等伤残军人为20%;二等伤残军人为15%;三等伤残军人为10%;患有癌症、尿毒症没有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为20%,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为10%;患有严重慢性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为15%。

    特困救助金每年发放一次。一人符合两种以上救助条件的,按最高救助标准执行。

    特困救助金不计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

    第五条:申请享受特困救助,遵循下列程序:

    (一)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个人书面申请、单位或社区居 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病历、转业证、伤残军人证、荣誉证、立功证复印件) 交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填写《安徽省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申请表》。

    (二) 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和征 求群众意见等方式,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

    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 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后,对不符合享受特困救助条件 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家庭生活确有特殊困难,应批准享受特困救助.

    (四) 负责审核、审批的机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应当坚 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被批准享受特困救助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及其享受的标准,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各市、县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支持一点、社会捐赠筹集一点、福利彩票公益金调剂一点的办法统筹解决。省财政设立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 专项资金,并按各地企业军转干部人数和财政困难的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县级民 政部门负责审批与发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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