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 |||||||
调整后区级部门权责清单 | |||||||
填表单位(公章):瑶海区教育体育局 填报时间: 2019 年 7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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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审批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2.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3.民办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设立幼儿园,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第五条“设立民办学校,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三)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各类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的,组织现场核查、评议。 3.决定责任:召开会议,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按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公开审批信息,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申请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4.在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过程中发生索要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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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审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
1、材料受理阶段责任:教体局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专业审查阶段责任:教体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核查。 3、研究决定责任阶段:教体局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程序或申请条件的;4.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的。 | ||
3 | 行政审批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以及设立站点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14第412号)第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 1、材料受理阶段责任:教体局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专业审查阶段责任:教体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核查。 3、研究决定责任阶段:教体局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程序或申请条件的;4.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的。 | ||
4 | 行政审批 |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1.公布信息责任:通过新闻媒体、教育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受理期限、实施程序等信息,同时公布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2.受理责任:申请人员在限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决定。给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教师资格人员受聘从教行为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认定教师资格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 4.在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5.在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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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审批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1、材料受理阶段责任:教体局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专业审查阶段责任:教体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核查。 3、研究决定责任阶段:教体局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程序或申请条件的;4.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的。 | ||
6 | 行政审批 | 校车使用 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受理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征求意见责任:将申请材料分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3.审查责任: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回复的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将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同级政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反馈责任:将政府的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 5.事后监管责任: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校车申请予以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查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校车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同意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3.在审查过程中擅自变更程序的; 4.在审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在审查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索要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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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或者发现的案件来源,及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必要时进行检查,收集、保存证据。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拟处罚意见,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条件的,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集体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当事人的教师资格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而对民办学校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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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或者举办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或者发现的案件来源,及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收集、保存证据。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应当保守相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拟处罚意见,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条件的,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而对民办学校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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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或者发现的案件来源,及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收集、保存证据。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应当保守相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拟处罚意见,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条件的,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而对民办学校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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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或者发现的案件来源,及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收集、保存证据。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应当保守相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拟处罚意见,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条件的,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而对民办学校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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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或者发现的案件来源,及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收集、保存证据。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应当保守相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拟处罚意见,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条件的,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而对民办学校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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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或者发现的案件来源,及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收集、保存证据。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应当保守相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拟处罚意见,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条件的,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而对民办学校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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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确认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件的予以认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公布阶段责任:制发认定文件,公布认定结果,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颁发牌匾。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不予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实施认定的; 4.在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5.在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6.在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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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确认 | 中小学生学籍变动审核 | 1.中小学生转学审核 2.中小学生休学审核 3.中小学生复学审核 |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第十六条“……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或学业水平测试有两科不合格确需留级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留级。……”第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按规定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第十八条“本县(区)内、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跨市或跨省转学的,须由家长或学生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能力,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就读。……”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六条“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合教〔2013〕246号)第十一条“市区普通高中接收转学学生由市教育局审批,各县(市)普通高中接收转学学生由所在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学生因病确需休学,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2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确需休学,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市区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1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1学年。……”第十四条“非毕业年级学生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3科不及格或学业水平测试有2科不合格,确需留级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市区普通高中报市教育局批准),可予留级。”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以及发生其他学籍变动情形的,学校应当通过学籍管理系统申报学籍变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后予以确认。……市区普通高中学籍变动直接报市教育局审查确认,各县(市)普通高中学籍变动报所在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
1.受理责任:受理、转学、休学、复学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照、转学、休学、复学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确认转学、休学、复学的决定。 4.反馈责任:及时向学校反馈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确认结果(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转学生、休学生、复学生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中小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过程中刁难申请人的; 3.对不符合转学、休学、复学条件而同意的; 4.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胡乱作为的; 5.在办理过程中发生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违反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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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确认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四条 技术等级称谓为:三级、二级、一级和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第五条 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崇尚科学,传承文明,热爱公益,甘于奉献。第六条 申请授予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一)健身气功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标准:1. 习练健身气功满1年,1套功法技术考核达到合格以上。2. 掌握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公共理论和专业理论,考试合格。3. 能够承担健身气功站点教学和管理工作,时间满1年。……” | 1、材料受理阶段责任:教体局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专业审查阶段责任:教体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核查。 3、研究决定责任阶段:教体局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程序或申请条件的;4.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的。 | ||
16 | 行政确认 | 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第十六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第十七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 1.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报批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并报批。 3.办结阶段责任:对不予报批或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请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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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权力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1.《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2.《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皖教师〔2013〕9号)第五条“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学校在岗教师定期注册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照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注册合格、不合格或暂缓注册的决定,并在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上签注。 4.报备责任:将注册结论上报市教育局复核。 5.事后监管责任:对注册合格的教师进行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注册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作出注册合格结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注册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5.在注册过程中发生收取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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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时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申报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备案确认文书,按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监督学校决策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和备案的; 3.因审查不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予以备案的; 4.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5.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生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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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时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备案确认文书,按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监督学校遵照章程办学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学校修改章程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和备案的; 3.因审查不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章程予以备案的; 4.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5.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生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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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1.立案责任:根据举报或者发现的案件来源,及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收集、保存证据。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应当保守相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拟处罚意见,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条件的,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而对民办学校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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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实施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2.“责任事项”应写明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追责情形”应写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