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授权的组织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局负责行政执法法制审查工作的局办公室(党委办)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局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适用与实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本局行政执法科室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局办公室(党委办)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局行政执法科室拟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局办公室(党委办)牵头会同局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第七条 局办公室(党委办)收到执法科室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局执法科室及时补充。
第八条 局办公室(党委办)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局执法科室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九条 局办公室(党委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局办公室(党委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局办公室(党委办)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党委办)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局执法科室。情况复杂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局执法科室对局办公室(党委办)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局办公室(党委办)复审。局办公室(党委办)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局执法科室。局执法科室对局办公室(党委办)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机关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党委办)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局执法科室入卷归档。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党委办)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局行政执法科室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其改正。
第十五条 局行政执法科室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 局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七条 局行政执法科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及各执法科室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政府、市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